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将不再前置审批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发布消息称,2015年底前,将全面取消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
这意味着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延伸知识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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