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养老金提取条件及材料

时间:2020-11-19 14:08:42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桂林养老金提取条件及材料

  在桂林,提取养老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又需要什么材料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桂林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桂林养老保险领取材料

  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的人事档案(原单位职工身份)

  4.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5.属特殊工种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人社局养老科审批的《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6.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人社局养老科审批的《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死亡待遇

  桂林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原所在单位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保险所退休管理科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办理材料

  1.去世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去世人员死亡证明书(以下三种证明形式其中之一)。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家中去世的可提供辖区内社区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5.单位或直系亲属填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办理流程

  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的发放:在申报受理的下月发放到死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银行存折(卡)上。(如死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存折(卡)家属已消户或因其它原因无法支取的,在申报时应说明情况,由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经死亡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同意后,将待遇拨给死亡离退休人员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待遇;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的,需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进行公证后,按公证书要求,将待遇拨到公证书指定受益人银行帐户。)

  城乡居民

  桂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2.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桂林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相关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2.经办机构人员审批初审材料

  3.经办机构人员审批复审材料

  4.已通过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初审、复审业务环节的,到征缴科办理个人账户结算。

  5.办理《领取养老保险资格证》

  领取养老保险资格证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原件

  2.申领人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彩照、黑白均可)。

  3.本人身份证

  4.户口本

  桂林养老保险领取额度

  从2014年7月1日起,桂林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元,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计算公式: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桂林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改革前: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改革后:

  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延伸阅读:桂林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 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今年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6年9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养老金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5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调整,对部分人员有适当政策倾斜。例如,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其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及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16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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