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规定

时间:2020-08-29 12:41:05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广东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广东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吧!

广东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规定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的社保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需符合以下条件:

  1、现为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2、未领取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农转居基本养老金。3、2006年7月(含当月)之后达到退休年龄,2016年4月(含当月)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

  目前,该项业务采取受理制,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历史清单》,以及《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并提交到番禺区社保办前台,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

  为进一步推进新政策,区社保办按广州市有关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的培训,务求一线经办人员把政策吃准、吃透,确保将惠民政策落实好。目前到区社保办业务大厅办理及咨询该项业务的群众每天有200多人次,社保办开设专窗,受理该项业务的咨询及申请工作。此外,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区社保办通过微信平台、张贴海报、业务大厅电子屏等向公众宣传,让群众更多渠道了解政策,将该项新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扩大我区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人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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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5月1日《通知》实施后,部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打破了城乡户籍的`限制,是推动广东省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通知》实施后会产生以下变化:

  一、广东省城乡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后,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广东省无论城镇或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人员),只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保缴费。

  二、广东省内跨市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可选择在累计缴费满5年的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

  《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跨市流动就业的,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进一步打破了省内地区之间的限制。

  三、首次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部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2016年5月)有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申请一次性缴纳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个月。

  四、在广东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参保。年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条件: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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