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问题,向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山东事业单位退休新规定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国家退休年龄新规定、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最新退休年龄政策65岁
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年龄政策
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1.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2.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
1.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
2.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伸阅读:山东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调整
一、本次待遇调整主要的政策要求
(一)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2016年1月1日还在世的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本次调整不涉及,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去世的退休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个文件调整待遇,平均增幅6.5%,企业比例稍高于行政事业单位;
(三)全省均执行鲁人社发〔2016〕33号,执行相同调整标准;
(四)本次计算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每项加和后取整计算,不足1元按1元来算,不足1分的舍掉;
(五)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待遇调整额,每个人需对照政策逐个进行计算。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2.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另行确定;
(3)适当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即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不按身份证,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另外,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需要说明的是,达到75周岁应为1939年10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人员,达到80周岁应为1934年10月1日至1935年12月31日出生人员。
(三)随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一并调整住房补贴,即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3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调增额乘以本地住房补贴比例得出住房补贴调增额;
(六)已经完成养老保险改革入轨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兑现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调整,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也是就是说,尚未完成参保手续的单位,先由单位负责兑现,待改革到位后再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二、养老保险主要的政策要求
(一)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三)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改革前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五)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要求,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待遇的项目包括:基本退休费(含增发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包括:警衔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六)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要求,参保后退休人员的改革性补贴(含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住宅取暖补贴、公共交通补贴)、奖励性补贴(精神文明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岗补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等)、国家对部分人员规定的津贴补贴(劳模荣誉津贴、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补贴)、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各地自行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包括没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未经省批准的各类津贴补贴等项目)暂不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七)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要将个人提高比例的退休费去掉,主要包括: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和独生子女奖励,以及其他符合原有加发退休金的情况,这些项目分别按照180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
(八)省直部门驻济以外机构在当地参保,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按政策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地方社保局同意的,也可以在地方参保。
(九)单位参改人员应属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编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清退,参改人员要在进行公示并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承诺,津补贴标准要按属地政策先进行规范,超标准的一律不得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