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办病退有哪些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理病退(职)的基本条件
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
3、工龄15年以上。
4、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办理病退(职)的基本待遇
1、基本养老金根据有关文件计算后,没有最低标准。
2、病退(职)人员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计算方式不再改变,也不再重新计算。
3、病退和退职的区别:目前的计算方法相同,以后调整待遇时不同。
三、办理病退(职)应提供的材料
1、病志(加盖病案室公章)。
2、诊断书。
3、相关影象资料(CT、X光片、彩超等)。
四、办理病退、退职的程序
1、带好所需材料到劳动代理病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盖章。
2、每年3月1日—4月20日、8月1日—9月20日为劳动代理办理时间,每年的4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将病退(职)鉴定材料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3、参加鉴定时带150元鉴定费。
4、鉴定合格后将鉴定通知单返回到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病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病退的必须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省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办理退休(退职)待遇的审核审批手续。而且还要严格控制数量,各地当年办理病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1年正常退休人数的5%,具体控制数额由省劳动保障厅下达。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统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以后国家发布新标准时,改按新标准执行。
延伸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审批办事程序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济南市人事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济人字[2004]100号)。
二、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2、张榜公示证明;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五份);
4、近年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原始病历、各种检查结果;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五份)。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病退申请;
2、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
3、报工资科按照国家规定审核病退条件;
4、报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按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5、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指定检查医院及医生,被指定医院负责出具检查结果;
6、将本人病退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示7天。
四、办理时限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审后,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五、基础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