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时间:2020-11-17 17:21:11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篇一: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华侨张某2004年回故乡河北某地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由于技术引进和革新滞后,当地失业率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即使运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仍然不能满足当地失业人员需求。针对这种情况,张某打算直接与政府合作,捐赠资金给失业保险基金,有系统、有规范地用于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问题: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接受张某的捐赠?

  2、某县级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经当地政府统计,近年来,该地区失业率长期走低。在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申领额度呈现稳中略降的趋势。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过剩”的局面,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抽调了部分基金作为当年度中心福利发放给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请问: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作机构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三章案例分析

  1、韩某20xx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xx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意识到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

  2、小玲2003年到某印刷厂工作,个人和单位当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20xx年6月,印刷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去登记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核查单位缴费记录后告诉她,因为该印刷厂3个月来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小玲的缴费近期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赵某2005年来到A省甲地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合同。单位为其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xx年,单位由于经营结构调整,缩减非技术人员,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赵某在B省乙地找到新工作。赵某不知道此前的社会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到新的工作地,于是多方咨询。有人认为,社会保险区域统筹,不同地区有独立的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也是一样,B省乙地的基金不会给A省甲地的职工失业买单。赵某认为自己此前的社会保险参加记录,不应该毫无作用,为此咨询专家。

  问题:赵某在职期间转移工作地,失业保险关系可否跨统筹地区接续?

  第六章案例分析

  1、杨某是浙江人。老乡在山东开办一家服装厂,杨某在那工作已经有五年时间。有一次去书店看书,看到了黄律师的《员工维权实战兵法》,才知道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回去后,杨某与老乡提出要求补缴失业保险费,老乡答应给予补缴。但二个月后还是没有给予补缴,再次提出此事时,老乡就找事推脱。杨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打算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知道该怎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

  2、某装潢公司是2004年7月8日领取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经理刘梅就要求公司的行政主管尽快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由于公司的公章刚领到的时候,就

  篇二:失业保险案例

  案例一:

  取得经济弥补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案例描述】

  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职工.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职工也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

  依据国务院258号召"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分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时按划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涯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

  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咱们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看法》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契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援金而拒绝或剥削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接济金."据此,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你支付失业保险金.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尺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肯定.

  案例二:

  参加失业保险,不可回避的义务

  【案例描述】

  20xx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告诉单中核定了该高校1999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劳资处任处长感到不服,马上打电话到劳动保障部门称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人员,怎么还要缴失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真解释,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依然要参加失业保险。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到底是对还是错误的呢?

  【案例评析】

  (1)本案波及的是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迫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资金,对因失业而临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名目之一。

  失业保险存在广泛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破的,其笼罩范围包括劳能源步队中的大部分成员,因而判断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

  在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呈逐渐扩展的趋势,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人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纳人失业保险规模,是依据于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造,势必要按照市场准则优化人员构造、减员增效。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对事业单位市场用人机制的形成和其本身发展具备重要意义。

  所以本案中,该高校虽然为事业单位,仍旧要缴纳失业保险。

  (2)此案例告诉我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存在失业人员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这是国家规定的不可逃避的责任。

  案例三:

  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写】

  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作厂从事车间治理工作.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现:厂里效益开端滑坡,须要裁减一部门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明本人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懂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联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讯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当前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称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当初合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毛病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整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护道.但是单位终极仍是谢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

  (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出产经营状态产生重大艰苦,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

  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取代.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2)对类似问题的处置意见.劳动者在工作进程中碰到相似问题时,应该像小段一样拿起法律的兵器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者除了抉择劳动仲裁外,"还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案例四:

  失业职员到达了退休年纪能办理退休吗

  【案例描述】

  蒋某最近心境很不好,本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青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立刻就要达到退休春秋了.原来工作了多少十年的时光,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现在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

  【案例评析】

  (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实际上蒋某的担忧是过剩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迈或者由于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辅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所以,只

  有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论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当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核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载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问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载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拓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便利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当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阐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扬.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洽,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

  案例五:

  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案例描述】

  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20xx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保险论坛,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法院根占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裁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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