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时间:2020-11-24 15:33:17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内蒙古失业保险费率下调2017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经降低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

内蒙古失业保险费率下调2017

  

  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此次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内蒙古于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由3%降低到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个人缴费费率为0.5%。经测算,共减少企业及个人缴费13.7亿元。此次降费后,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少缴费7亿元。

  同时,内蒙古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落实援企稳岗政策,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5类企业的政策落实工作。

  截至2016年7月底,内蒙古共认定困难企业757户,涉及职工400987人,拨付稳岗补贴74543.28万元;拨付5类企业稳岗补贴15.4万元,涉及职工282人,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17〕88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现就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地税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决策部署的重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贯彻落实。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调整方案,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确保降费减负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

  各地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税务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降费减负政策,及时解答缴费人问题,使缴费人能够准确了解政策动态和执行标准,并依规如实缴费。

  三、调整系统设置,保障正常征缴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地区,地税机关要及时研究提出业务需求,调整征管系统相关设置,保证征缴流程顺畅。

  四、把握政策界限,维护合法权益

  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要求的政策执行时间,准确计算实缴费款。要密切跟踪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情况和问题,呈报上级机关和通报相关部门,并认真研究改进征管措施,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为及时了解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请各省地税局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通过FTP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见附件)和阶段性降费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地址:FTP/center/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2017年落实降费政策汇总。

  附件: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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