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五条 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中央驻各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组织清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出情况。
参保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及时为其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统筹方式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5%的比例,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当期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应当使用历年结余。使用结余后仍不敷使用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平衡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余缺和适当向失业压力大的地区倾斜的原则审核确定并及时拨付。
延伸阅读:山东失业保险申请指南
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进行失业人员备案需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职工档案;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金需提供: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2、填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份。3、失业人员1寸彩色照片3张,2寸彩色照片1张。4、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张。
工作流程
1、窗口前台即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完备。审查单位、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2、审核完毕后,收存失业人员档案;
3、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窗口前台申领失业金,前台工作人员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及标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填报职业培训申请、进行求职登记,由前台工作人员通知失业人员,次月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结业证或在培证明领取失业金存折,同时告知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
4、窗口后台复核相关材料及经办人员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5、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不缴纳,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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