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条件及领取办理流程

时间:2020-10-07 15:16:39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潍坊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条件及领取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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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条件及领取办理流程

  一、潍坊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潍坊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 失业证》

  三、潍坊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流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潍坊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潍坊失业保险领取待遇有哪些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六、潍坊失业保险需要注意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 潍坊失业保险怎样才会退款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以后,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当退还。办理失业保险金退款的手续是,退款人带《劳动手册》(未办理用工手续的还需带录用证明)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退款,失业保险部门核定退款金额并填写解款单,退款人到银行解款后,再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收据,并由失业保险部门在《劳动手册》上做退款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修改领取记录。

  【拓展阅读】

  潍坊市失业保险金上调

  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山东省17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07年至2016年,山东省已连续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次调整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7市从每人每月950元上调至1000元;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从900元上调至950元;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从850元上调至900元。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包括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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