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10-06 14:53:41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宁德关于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管理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405号)精神,为统一规范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推动窗口服务能力建设,本着简化、规范原则,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宁德关于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管理的通知

  一、单位参保登记及单位缴费记录

  1.单位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并提供以下资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申领表》(见附件1);

  (2)《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后发放《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单位缴费记录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单位缴费记录:

  (1)《宁德市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审申报表》(见附件2);

  (2)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

  经核实后在《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予以记录。

  3.单位参保变更、注销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注销记录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

  (2)已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已注销的《社会保险登记注销通知书》。

  二、失业保险增、减员申报及个人缴费记录

  参保单位应为参保员工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增、减员手续,申报个人缴费记录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增员

  (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见附件4);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明细;

  (3)已录入参保人员信息的U盘(电子版增员表);

  (4)新增人员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经核实,发放《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凭证》)。

  2.减员

  (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见附件4);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明细;

  (3)已录入参保人员信息的`U盘(电子版减员表);

  (4)《个人缴费凭证》;

  (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仅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

  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备案手续的个人缴费记录应打印《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确认表》(见附件5)。

  3.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迁

  (1)转出

  跨统筹区转出的,经办机构应出具《宁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见附件6),并在《个人缴费凭证》及信息系统备注。统筹区内转移的,凭经核实并记录的《个人缴费凭证》。

  (2)转入

  跨统筹区转入的,应根据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时记录到《个人缴费凭证》并在信息系统备注。

  三、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

  (1)《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及《失业保险减员个人缴费情况确认表》;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及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失业保险待遇转迁到户籍地的不提供);

  审核无误,打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定表》(见附件7),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限及金额,并将个人缴费确认表等资料存档;经办机构核实失业人员求职登记等情况后按月核发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办法按《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88号)执行。要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告知单并存档;同时要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核对,督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参加(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生育补助申领

  (1)《宁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8)

  (2)《就业创业证》及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证及婴儿出生证;

  (4)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3.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1)《宁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表》(见附件9)

  (2)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死亡证明及火化证;

  (3)领取人二代身份证及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失业保险待遇转迁

  (1)转出: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待遇转出的,由系统自动生成《宁德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见附件10)一式两份并出具《宁德市异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联系函》(见附件11)。转移单一份转迁至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存档。

  (2)转入:根据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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