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解读

时间:2022-11-04 13:46:50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解读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也是一项强制性的险种,《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解读,欢迎阅读与收藏。

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什么是失业?

  答: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国际上,根据造成失业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将失业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自愿失业为劳动者自行提出离开工作岗位而导致的失业。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因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按照造成失业的客观原因不同,又可分为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与下岗有什么不同?

  答:关于失业与下岗的区别,失业与下岗都表现为劳动者离开原单位的工作岗位,但不同的是,下岗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发生特殊困难等客观原因,劳动者离开所在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但与所在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现象。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下岗人员大量增多是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大量下岗。而失业,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没有新的工作岗位的现象,所以,失业与下岗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失业保险政策——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生活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失业保险政策——哪些单位和职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职工,主要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无军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非在编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德州市自2012年12月起,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降低50%,至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再做调整。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有哪些用途?

  答: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还可以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以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政策——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政策——哪些失业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答:《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6种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以及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原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目前我市失业人员月失业金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的长短计算。具体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目前,我市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

  失业保险政策——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拓展:失业保险的知识

  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

  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筹集失业保险金的五种方式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基金包括什么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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