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阶段性收不抵支

时间:2024-03-21 15:35:0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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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阶段性收不抵支

  人社部表示,当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其中,2016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21.9亿元,支出530.6亿元,受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影响,出现阶段性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

  

  人社部强调,尽管出现阶段性的收不抵支,但生育保险基金总体安全,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75.9亿,可支付15.3个月。

  人社部披露了对两险种合并措施的解释说明和相关数据。数据显示,受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所致出生人口增加的影响,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

  据统计,2016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8451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913.7万人次。其中,享受医疗待遇602.9万人次,享受津贴待遇310.8万人次。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支出15385元。

  就此,多位业内专家表示,这基本上是我国首次出现生育保险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但经过暂时性的生育高峰后,生育保险基金面临的支出压力也会降低。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进一步表示,两项保险的合并将不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尤其是其中支出占比较大的生育津贴。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更大的一项是生育津贴,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占基金收支的60以上。生育津贴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由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

  “我国生育保险长期处于平稳运行状态,大多数时间内是收大于支,结余比较充足。”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表示。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即使在当期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基金累计结余仍然高达676亿元。

  当期首现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今后基金是否还能兜得住?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今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目前各试点城市已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正在抓紧完善并准备实施。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险种的合并实施,将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

  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推动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试点省份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试点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试点措施等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设计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2017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试点城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有效做法请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对试点期间各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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