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保险新政

时间:2021-03-19 19:57:03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合肥生育保险新政

  安徽省合肥市是此次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的12个试点城市之一。“五险”变“四险”的合并过程中,合肥市将如何考量和实施?以下是关于2017合肥生育保险新政,欢迎阅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合肥市为试点城市之一。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提升社会保险综合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合肥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通知》要求统筹推进试点,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优化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组织推进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对合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合肥市要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统筹组织试点工作。

  三、认真制定试点方案。合肥市要全面准确领会《通知》精神,按照《通知》确定的主要目标、试点措施等要求,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充分征求国家部际试点工作小组意见的基础上,2017年6月底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试点工作小组备案。

  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合肥市要按照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等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试点工作进展、典型做法及评估情况及时按要求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5月1日起,合肥试点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期为一年。参加合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在不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保试点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基金征缴和管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按病种单独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

  医疗服务管理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待遇保障

  在不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保试点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试点前合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缴费费率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为7.4%(此费率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8%(此费率享受生育医疗及生育津贴),职工个人仍为2%。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建立个人账户的为9%,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为5.5%。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可享受计生、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保险的待遇发放衔接问题

  试点前部分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参保管理而医疗保险关系在省直参保管理的人员,试点启动后,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省直管理。其生育保险的待遇发放衔接问题,按省人社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7〕79号)规定执行,即:将试点之日作为归并生育和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享受合肥市或省直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节点,5月1日前已生育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本次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由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省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省直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由省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县(市)同步开展

  试点前,我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尚未实行市级统筹,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行市级统筹,两项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自然过渡到市级统筹,县(市)须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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