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5月1日起已实施
5月1日起,《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和变化。新政出台将有力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最大限度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

调整一:降低了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新政实施后,缴费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到0.5%。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同时,新政策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也进行了调整。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副主任 季苏清
原来生育津贴的计发是和生育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具有相关性,而新的政策中是与所在单位的整体缴费基数水平有关系。
新政策对于符合晚育的参保女职工,增加了30天的'生育津贴,对于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增加了10天的护理假津贴。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调整二: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新政策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政策,从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但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副主任 季苏清
灵活就业人员就享受一个生育待遇,就是在医院生育的时候医疗费用待遇以及产前检查的费用。
调整三:基本实现了苏州市级统筹
《实施细则》明确了退休人员的生育保障政策,相关费用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生育保险实现了苏州市级统筹,扩大了基金额度,提高了抗风险能力。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副主任 季苏清
所有的从缴费比率的确定,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的确定上,都是由苏州统一确定以后,各县市区统一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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