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时间:2021-03-24 12:20:0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7重庆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2017重庆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延伸阅读:重庆市綦江区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重庆市綦江区人社局坚持把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扩大社会保险政策覆盖的重要举措,强化部门协作,增强工作措施,深化宣传动员,三管齐下扎实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力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部门联动,提质增效。积极协调区建委、区地税等部门联手打造快速高效的服务平台,三部门联动将提质增效真正落到实处。一是严把参保审核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区建委均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加快快速缴费平台建设,缩短计划传递流程,参保次日即可办理缴费。

  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一是简化办事手续,优化经办流程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全程无忧一站式”制度,完善“一次性书面告知,业务一次性办结”服务,实现了即来即办、限时办理。二是推行建筑施工企业登记制,对有效保期即将到期等工程项目提供延期服务,确保建筑项目及时得到工伤保险保障。

  强化宣传,树立导向。充分发挥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同舟计划”,做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面对面”地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基本实现政策对象全覆盖。

  据统计,截至1-8月綦江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79个,参保109938人,征收工伤基金4535万元,累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4313万元,有效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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