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0-08-30 17:44:2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年郑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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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已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调整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4%,二类行业为0.9%,三类行业为1.8%。以此为基准, 按照统计期间内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费率调整幅度。

  据介绍,所谓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占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含统计期间支付给用人单位按月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含工伤预防费用。本次我市统计期间为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具体调整如下: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下浮50%,即,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5%,三类行业为0.9%。

  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单位,执行基准费率。

  支缴率大于10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一类行业为0.48%,二类行业为1.08%,三类行业为2.16%。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多次参保且支缴率在50%以下的,按0.08%缴费。

  按照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情形的。

  延伸阅读:郑州市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到位,月人均增加169.67元

  2月5日,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全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到位,郑州市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9.67元。

  此次调整,范围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我省规定的具体调整标准: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和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经统计核实,本次工伤待遇调整涉及郑州市市本级工伤待遇享受人员723人(其中,1至4级伤残职工123人,供养亲属538人,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人员62人)。

  调整后,郑州市本级参与此次调待人员人均伤残津贴由2240.19元/月增加到2409.86元/月,增加169.67元,增幅7.6%;人均生活护理费由1244.71元/月增加到1341.48元/月,增加96.77元,增幅7.8%;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由1047.22元/月增加到1139.54元/月,增加92.32元,增幅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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