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0-11-23 10:06:5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大家广泛关注,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表,欢迎参考!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等级
待遇名称 待遇标准 支付主体 备注
1   医疗费用/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但不符合法定目录标准的由个人支付 主要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工伤保险基金 包括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外地就医交通费 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费
4   外地就医食宿费 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食宿费用
5   康复费用 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6   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如高出普及型标准则自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7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受伤前12个月工资福利平均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计 用人单位 医疗终结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责任或护理费用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负担护理费 国务院条例只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没有规定护理费标准。 
9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一级 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工伤保险基金 广东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国务院条例只分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费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二级 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 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工伤保险基金
10 伤残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下同) 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国家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广东规定,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二级 一次性补助金 25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 一次性补助金 2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一次性补助金 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 一次性补助金 18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六级 一次性补助金 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一次性补助金 1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无论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均享受
  八级 一次性补助金 1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 一次性补助金 9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 一次性补助金 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1 伤残一级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90%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级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5%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0% 用人单位 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级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
12 五及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
  六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  
  八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3 五及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0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 
  六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0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七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低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发。
  八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九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十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14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15 因工死亡 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6 因工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基金
17 非法用工伤残一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非法用工单位 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倍 非法用工单位
  三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 非法用工单位
  四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非法用工单位
  五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非法用工单位
  六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非法用工单位  
  七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非法用工单位  
  八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非法用工单位  
  九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非法用工单位  
  十级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非法用工单位  
18 非法用工死亡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法用工单位  
19 非法用工死亡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非法用工单位  
20 非法用工受伤 治疗期间的生活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单位  
21 非法用工受伤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非法用工单位  
         

  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广东省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广东省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计发十年。

  5、 广东省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广东省规定,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8、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9、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10、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1、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4、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15、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16、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17、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9、2004年1月1日后2011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新工伤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1、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2、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23、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2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6、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7、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不得重复享有。(深圳规定)

  28、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广东省规定)

  29、职工因工致伤且伤情危重的,用人单位负责危重职工的1名近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

  因工死亡善后处理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因工死亡职工父母、配偶、1名子女和1至2名兄弟姐妹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歇工工资。

  交通费、食宿费,按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凭收费发票支付;歇工工资以该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支付时间从职工伤(亡)之日起不超过10天。其他亲属各项费用自理。(广州规定)

  30、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部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不含完成补缴前已经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广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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