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审核启动

时间:2020-11-19 14:20:14 工伤保险

西安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审核启动

  西安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审核启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记者4月6日从西安市社保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即日起至5月31日,享受西安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将开展资格审核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核手续的,停发其相关待遇。

  据了解,本次资格审核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31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待遇”)。包括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享受长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据统计,西安市本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共计900余名。

  即日起至5月31日,享受待遇人员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报《2017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审核登记表》,并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报西安市社保中心个人待遇部综合结算科。《2017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审核登记表》可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

  西安市社保管理中心提醒市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认证结束后,继续支付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核手续的,停发其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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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5至6级月伤残津贴增至2435元

  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1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003元的,增加到3003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35元的`,增加到2435元。

  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00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护理费——2016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6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79.8元。

  所需费用这样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我省统一城乡计生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 张黎娜)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日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我省统一计生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并提出对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据了解,我省现行政策为,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为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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