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0-11-08 12:46:0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江苏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江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江苏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延伸阅读:江苏新规细化《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人社厅下发的《意见》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上下班途中”等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是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

  《意见》明确了“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和职工主动加班加点都应为工作时间。

  《意见》扩展了“工作场所”的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

  《意见》规定了“工作原因”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意见》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明确:(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覆盖再细化释放了制度善意

  从法律层面来说,《意见》对工伤标准的明确,是明确了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有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能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从现实层面来说,工伤覆盖的再细化体现了对现实的关切。在上下班路上买菜、接小孩等行为,是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的体现。江苏新规更多地着眼于现实,着眼于工作和生活的实际,不是把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割裂开来,体现了制度的温情。

  江苏新规还体现了人文关怀。把到父母、子女的住所遭遇意外纳入工伤范围,传递出了一种鼓励员工“常回家看看”的信号,这对于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能起到正面导向作用。

  既要算经济账,更得算社会账

  虽然这一细则使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了些,可能使一些企业增加工伤赔偿的负担,但企业不能只算经济账,更应该算社会账,不能算小账,更应算大账。

  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江苏本次明确工伤范围是利大弊的。原先,由于工伤赔偿范围等不是十分具体,员工一旦在上下班时间发生工伤事故,相互推责,员工由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得不通过打官司等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结果是影响了企业与职工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工伤认定更加具体化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得到工伤赔偿后,既能减少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成本,也有利于员工尽快恢复到工作状态,安心工作为企业多作贡献。

  用人单位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当然,用人单位要避免被意外拖垮,最好的方法是主动参加工伤保险,把可能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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