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16 12:46:1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陕西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近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标志着我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启动,执行期从今年1月1日算起。

  2016陕西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人员,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资料,均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该细则适用于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要求其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暂以一类行业费率0.2%为准。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除补缴欠缴费用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未办理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认定要求,在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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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我省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含省外在陕西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在缴费上,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1.2‰。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住建部门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在待遇落实上,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含未参保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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