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建筑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时间:2020-10-31 16:30:5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娄底建筑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2016娄底建筑业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下面yjbys小编来告诉大家!

  娄人社发〔2015〕6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部分行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2010〕10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交通等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可委托给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代征,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一)工程项目总体发包的,按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由安监站代征的,代征费为0.5‰。(二)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发包的,按合同劳务总额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止。建设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需延长的,经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同意,其参保期限可适当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项目参保有效期到期后工程没有竣工需继续参保的.,应按照参保人数和本市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续缴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短期(一年内)停工的,应于工程停工之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备案和人员异动手续,待建设项目重新开工后工伤保险期限顺延。

  五、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应在缴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务工人员参保手续,实际参保时间以经办机构对建设项目提交的参保资料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参保有效期内,务工人员增加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后再上岗。建设项目工伤人员必须实名制参保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工伤务工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六、建设项目参保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一)对上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伤发生率超过2%(含2%)或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该项目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100%以上的(含100%),其当年承建新的工程项目时,费率标准按120%缴纳;对上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当年承建新的工程项目时,费率标准可按80%缴纳。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建设项目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企业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00%(含100%)至150%(不含150%)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价0.5‰补缴工伤保险费,超过150%(含150%)以上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价1‰补缴工伤保险费。

  七、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实名参保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时,涉及到本人工资的,统一按照务工人员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发。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事故调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一小时内电话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没有按时电话报告和报送工伤事故快报的,在此期间其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九、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由务工人员所在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建筑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新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十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必审资料。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十五、水利、电力、交通工程等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十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娄 底 市 财 政 局 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娄 底 市 总 工 会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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