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出台《黄石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17-11-26 编辑:奇光

  10月起,建筑工人可享工伤保险

  近日,黄石市人社局、城建委、房产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黄石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10月1日起,黄石市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筑工地上流汗苦干的工人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了。

  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

  《意见》规定,黄石市建筑业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筑业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缴费费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计算。参保缴费的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参保范围及期限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以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为准。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之日,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

  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介绍,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志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受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承担。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向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各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未参保企业自行支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意见》规定,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单位在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人员的各项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从业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待遇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

  另外,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计发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结算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比例确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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