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20-11-23 08:39:38 住房公积金

2017年浙江公积金新政策

  2017年浙江也出台了公积金新政策,以下是浙江省丽水、衢州、舟山等市新公布的政策,下面去了解以下吧!

2017年浙江公积金新政策

 

  浙江省丽水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丽公积金管委〔2017〕4号)

各缴存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调整为60万;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调整为30万。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100万调整为9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调整为60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7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调整为50万。

  三、在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过程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和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不超过业主应分摊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尚不足支付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或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费用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贷款担保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四、为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落到实处,对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环节和材料进行简化: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取消所在单位审核环节。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取消转出单位审核环节。

  (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职工退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复。

  (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五、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浙江省衢州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经研究,决定将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部分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实行一次性补缴,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6年度的补缴

  对2016年7月因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所致的工资差额部分纳入公积金计算基数,一次性予以补缴;对2016年9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车改补贴调整所致的补贴部分纳入公积金计算基数,一次性予以补缴。具体依据以衢州市人社局审批的工资审批表为准。请各单位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

  二、全面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一)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工资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7年1月至调整时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求得,具体列入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项目为:

  1、机关单位:①基本工资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②津补贴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③通讯费;④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⑤第十三个月工资(上述①②之和÷12);⑥年休假未休补发补贴÷12;⑦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⑧交通补贴;⑨误餐补贴。

  2、事业单位:①基本工资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②基础性绩效工资;③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和第十三个月工资÷12);④通讯费;⑤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⑥误餐补贴。

  3、政法单位:警衔补贴和加班补贴根据国家规定政策及市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批结果申报审核。

  4、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上下限制度。2017年缴存工资基数最高按不超过2016年度市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控制,单方最高月缴存额为2670元。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单方最低月缴存额为77元。

  三、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严格缴存口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面广,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缴存单位应提高认识,按照公平原则,严格执行2017年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口径,不得将不属于缴存公积金口径的项目列入缴存基数。

  2、已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的单位,由单位专办员登录衢州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地址:http://www.qzgjj.gov.cn),进入“业务申报-缴存变更业务-职工缴存基数变更申请”界面,选择申请录入或模板导入方式进行申报,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数调整业务。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单位每一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情况,确保数据准确。调整期间如需修改的,统一在网上办事大厅操作。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处联系,联系电话:0570-3050598。

  未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的单位,请自备U盘到公积金中心窗口拷贝《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并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写,对格式内容和顺序不得随意变动。经填写(录入)、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用U盘拷贝调整的用A4纸打印调整表和清册一式二份)的纸质调整表返回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确认。调整期间对其他相关信息提出修改的,于6月15日前以加盖公章的纸质调整表为准。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日

  浙江省舟山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直属各单位、部省属在舟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纠正和规范我市部分单位超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根据市管委会(2017)1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须随带单位申请报告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省条例规定标准5%。

  二、单位因经营发生亏损、提高缴存基数确有困难的,随带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报公积金中心批准申请缓缴,待单位经营效益好转后,应予以补缴。

  三、对于原国企转制被兼并保留缴存公积金的部分职工,因企业转制时预留较低,可不予调整,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报备。

  四、上述单位必须在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如不报备的,由中心在每年7月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以后有新增单位均按此通知执行。

  五、各单位务必保证单位账户有充足余额。如因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公积金扣款失败的,中心将对该部分职工账户进行封存直至单位将其基数调整到位,封存期间对职工公积金业务造成影响的,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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