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公积金提取流程

时间:2020-11-17 19:46:28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松原公积金提取流程

  松原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松原公积金提取流程

  松原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三条 职工凭相关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2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核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核心审查批准后,向职工本人支付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松原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八)遇到下列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生身父母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换肾)、白血病、心脏病(支架)及其它特殊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职工享受较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缴存地,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延伸阅读:吉林省连续欠缴三个月公积金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所有应缴未缴、应缴少缴的单位,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差额补齐,对于仍不缴存的单位,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以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从11月22日起,对应缴未缴、应缴少缴的单位,其所属职工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连续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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