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修订版)

时间:2022-06-20 07:51:4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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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修订版)

  2016年11月29日,最新修订的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已经出台,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的通知和细则内容,欢迎阅读!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修订版)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3月末,我中心贷款率超85%,实行了贷款轮候制。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满足职工贷款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报上级监管部门同意,我中心将备付金比率由缴存余额的15%降至10%,即当贷款率提高到90%时再实行贷款轮候。截至2016年11月29日,贷款率已达90.98%,我中心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32号)要求,继续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与本地贷款一并轮候。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修订)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2016年11月29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监管部门对贷款率超过90%时实行贷款轮候制的批复精神, 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轮候制是指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中心对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放款。

  第三条 轮候制实行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贷款放款时间待贷款率降至90%以下时根据资金存量情况确定,不受承诺时限限制。

  第四条 贷款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移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受托金融机构办妥抵押登记送回我中心的时间轮候,实行分期分批发放,同一批次中首套房优先放款,前一批次放款后才轮到下一批次。轮候批次、轮候名单定期在我中心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放贷资金根据我中心资金存量情况确定,当期放贷资金=(当期归集额-当期提取额)×90%+当期还贷本金。若当期放贷资金在满足本轮候批次放贷资金的前提下,可按顺序发放下一批次贷款。

  第六条 在我中心贷款率降至90%以下后,取消轮候。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与中心原有政策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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