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四川省关于支持农民工公积金贷款购房新政
近日,从四川省有关方面了解到,四川将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工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

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方案,要求加快就医、就学、社保等配套政策落地,鼓励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同时,四川将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大学生、个体工商户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川要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以上的市州,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展质押贷款、信用贷款、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对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市州,四川要求继续挖掘政策潜力,大力释放结余资金,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据了解,四川还将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工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简化程序,提供多样还款方式,给予低利率优惠贷款,提高农民工购房能力。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拓展阅读
2016年四川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在贷款条件上,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取消中间费用扩大提取范围
实施意见对办理程序进行了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同时,取消了中间费用。实施意见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此外,提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实施意见提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在四川省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贷款。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提取要件、提高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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