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0-09-08 17:11:4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6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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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2016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提取一次);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退)休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出境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七)其他提取:

  1、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被法院判实刑的。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提取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人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

  房所有权的;

  (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联保的(不包含提前结清全额贷款);

  (七)购买二套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缴存人在1年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期限为所交房款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开票日期或房产证办证时间二年以内。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贷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及同户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上年应还本息之和。提前全额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的贷款本息余额,提取期限最迟为结清贷款后3个月以内。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租住合同的期限、月租额及家庭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每年核实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租金总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1点规定,缴存人、配偶、子女及缴存人的父母患有以下九种重大疾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二)恶性肿瘤、(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四)慢性重型肝炎、(五)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六)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七)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八)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九)主动脉手术等。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二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向管理部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资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本人的活期储蓄存折(卡);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在异地读书不同户,可凭学校在读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子女在部队服役不同户,可凭部队服役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凭身份证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可由单位专管员或继承权人、受遗赠人凭身份证明资料办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单位帐户;

  (四)同时按照下列情况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自住房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备案合同、已交30%以上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安置房、拆迁房,提供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二手房交易及其他购房情况,提供二年以内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经管理部核实后办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建造自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预算。非城镇范围建自住房(限产权人为提取本人或配偶)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施工合同、预算。

  翻建自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屋产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预算。

  大修自住房,提供房屋产权证(非城镇范围的自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限产权人为提取本人或配偶)、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施工合同、预算。

  以上经管理部核实后办理。

  3、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余额单有效期为打印时间一个月内)、还贷存折(卡)。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银行还贷账号、开户行或借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

  4、合法租住自住房

  提供无房证明、租房协议、房租支付凭据、家庭收入证明等。经管理部核实后办理。

  5、离(退)休

  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壹年内未再就业: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社区出具的壹年以上未就业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调令(或任命书)。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提供死亡证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失踪证明;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的申请报告(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与死者关系证明;继承人、法定受遗赠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

  9、其他提取

  (1)重大疾病提取,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经管理部核实后办理。

  (2)缴存人被判实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缴存人单位帐号、开户银行。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取人持填写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提取相关资料,到各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夫妻双方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双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前来办理。提取人提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办结。如对审批意见持有异议,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和答复。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部应明确提取业务经办人和审批(审核)人,对资金提取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所有款项本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缴存人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缴存人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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