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规定

时间:2022-12-01 05:59:50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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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规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经研究,自2016年元月20日起,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和装修提取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例由家庭月收入的60%调整为50%。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19日

  拓展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率的通知

  (2015年7月14日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职能,改进提取、使用机制,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贷款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提高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市区由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县区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单职工及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40万。

  (二)延长贷款最高年限。

  最长贷款年限由现行的30年调整为35年。贷款期限可在职工剩余在职年限的基础上顺延5年。

  (三)放宽异地贷款政策。

  1、取消异地贷款中提供自然人担保的规定。

  2、取消借款人必须是本县区户籍的规定。

  (四)放开五年内房产证价值评估。

  职工凭五年内房屋产权证申请贷款的,由现行无需评估,调整为是否评估由借款人决定,公积金中心不再做硬性规定。

  (五)提高还贷能力测算比例。职工还贷能力比例提高至家庭月收入的70%。

  (六)取消保证人不能贷款的规定。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可正常办理贷款和支取业务。

  (七)缴存职工可为未缴存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共同参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共同还款人,不计算贷款次数。取消子女是未婚的规定,取消必须是同一户口本的限制。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回我市购房的,本市缴存公积金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还款人,反之亦然。有多个还款人的,贷款期限以主借款人年龄为准进行测算。

  (八)扩大贷款受益范围。按职工分类,建立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群,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公积金。推出自由职业者公积金贷款。允许职工一次性补缴6个月公积金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审批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先行放款,后办理抵押手续。

  (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十一)关于装修贷款问题。

  取消无贷款、无担保才能申请装修贷款的规定;装修贷款年限与住房贷款年限一致;对于装修的住房是否评估,由借款申请人决定。

  1、现房装修:借款人可以采取同时申请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分别办理两个房屋他项权证;也可以在第一次申请购房贷款时全额抵押,再次申请装修贷款时,不必再次办理抵押手续;已经发放的贷款,没有全额抵押的借款人再次申请装修贷款时,可以追加抵押。

  2、期房装修:由于期房贷款不能追加抵押,为便于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经借款人同意,期房抵押可采用全额抵押方式。

  3、装修贷款利率: 同时申请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的,装修贷款按照二次贷款利率执行,从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只申请装修贷款的,按首次利率执行。

  4、装修贷款的款项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不需要提供装修合同及工程预算。

  (十二)关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问题。

  可采取以下三种办理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

  (1)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自行筹集资金先行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将所抵押的房屋解除抵押。

  (2)借款申请人持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含县区管理部,下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下同。)

  (3)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受理、放款,贷款款项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2、先贷后还方式

  (1)借款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担保公司向公积金中心(含县区管理部,下同)出具同意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材料及质押凭证。

  (3)公积金中心对质押凭证进行核保。

  (4)借款申请人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5)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受理、放款,贷款款项转入借款人个人还贷账户或担保公司指定账户。

  (6)借款人按要求还款并及时办理房屋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3、采用其他抵押、担保方式

  (1)借款申请人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2)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受理,申请人可以采取自然人担保、(大额存单、公积金余额)质押、其他房产抵押方式办理抵押手续。

  (3)公积金中心放款,贷款款项转入借款人个人还贷账户。

  二、提取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由现行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放宽至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职工可持五年内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公积金中心要通过房地产交易系统进行核实,并尽量简化提取手续。

  (二)开展装修提取。职工可按1000元/㎡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提取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三)开展维修支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1.除当月贷款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外,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员、质押人员等,均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

  2.缴存职工可提取支付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两套住房的物业费;

  3.只限于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4.提取物业费年度限制。由以前一次提取一年的物业费,调整为一次可提取三年的物业费。

  (五)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限制。

  (六)放宽提取公积金的身份限制。产业集聚区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每年均可无条件提取一次公积金。取消本地非农业户籍职工离职后满一年提取公积金的规定,职工凭有关离职手续即可办理提取。

  (七)缴存职工可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为未缴存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支付购房款。

  (八)提取公积金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支付,优先转入职工联名卡。跨管理部支取的,由发放贷款的县区管理部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支付证明。证明函要注明支取金额、收款人名称、账号等信息。

  (九)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缴存的,可凭组织人事部门发放退休人员工资名册销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十)取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取消合作开发企业楼盘备案制,改为登记制。

  (二)下调合作开发企业保证金留存比例,由现行6%下调为3%。

  四、放宽县区管理部权限

  (一)取消此前一年还贷一次的规定,还贷次数由各县区管理部自行规定。

  (二)县区管理部申请支取资金额度由最高1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

  (三)对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公积金中心贷款的,提取额度由县区管理部决定。管理部要采取措施确保还款真实有效,防止骗提骗支。

  五、简化办理手续,优化服务流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提取资料办理,提取申请表无需缴存单位签章。

  (二)公积金中心、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合作承贷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积金中心要尽快与当地房地产交易系统联网,核实交易信息,确保贷款和支取的真实性。

  住房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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