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全文(2)

时间:2020-10-17 10:30:13 住房公积金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八条 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住房补贴由聘用单位发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职工遗属无工作的,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

  住房补贴依照计算基数的2.5%,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元以下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依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一次核定,不随工资变动而变动。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确需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第四章 新增住房租金的免、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免交住房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

  (一)无子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户)。

  (二)无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父母。

  (三)无工资收入靠伤残抚恤金生活的特、一等伤残军人。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给予住房补助:

  (一)有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50%。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国家、省、市规定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生活困难户(以下简称生活困难户),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新增加支出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50%;当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时,取消住房补助。

  (三)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休的干部,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其原单位全额补助。

  (四)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工人,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其原单位补助50%。

  (五)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单独居住的,按本条第二、四项规定给予补助。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有工作的由配偶单位给予补助;配偶无工作的,由已故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享受住房租金免、补照顾的人员,其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分不享受免、补照顾。

  第二十四条 新增住房租金免、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三无户”、烈士配偶(父母)和特、一等伤残军人住房租金的免、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后,给予免、补。

  (二)生活困难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房改办审批)批准后,给予补助。

  (三)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给予补助。

  夫妻双方均享受住房租金免、补照顾的,由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实行单位封闭式大幅度提租、大幅度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郊区住房租金改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五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长春市公有房产(包括代管)租金收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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