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农村土地问题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1-03-14 10:01:30 社会实践范文 我要投稿

农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社会实践报告

  摘要: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探究农村土地现状,我们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了解了不合理的土地政策给农民的利益造成的损害。通过翻阅资料和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国家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措施,也深刻理解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和农民耕作的不易。只有明确产权,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利益,土地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农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社会实践报告

  关键字:农村土地问题;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我国土地政策发展情况简述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我们国家保证供给的根本,因此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的战略安全。中国是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粮食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农村的土地问题以及中央的粮食政策,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我国又是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最主要的劳动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变迁的决定力量,农民的安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而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土地从来都是农民的命根子。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土地集体化、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法和政策,力求稳定农村土地问题,使耕者有其田以求达到维稳的效果。然而这些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都已被历史所抛弃。

  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改革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土地集体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的积极性,对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等方面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问题

  在我们走访中,很多农民也道出了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些方面的不满。总结起来,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据我们了解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组(分队),村(大队),乡(镇)”。从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无法操作。首先,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镇)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镇)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使乡(镇)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最后,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个村民小组长充当类似行政村联络员的工作,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所以从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2)权力寻租的问题。据了解,很多村官都会将肥沃的土地分给与自己有关系的亲属更有甚者给其亲属多分土地。这是因为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分户经营”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的大部分控制权下放给了农村各级基层政权,基层干部掌握着土地发包、调整地价、决定费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能力,就使得乡(镇)村干部容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这极大地引起了农民的不满,也使得一股不正之风在村子里蔓延。还有就是对国家建设用地占用其土地问题,以及征用其土地赔偿金的不满。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以此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由于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规范。同时,作为土地转让价值的土地补偿费,无法由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级基层政权截留,导致了类似其他集体财产的所谓“人人所有,人人无权”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从我们调研的农户中来看,每一口人是五亩地左右,一个三口之家大概是十五亩地,然而每一家都有大型农具,比如说拖拉机,播种机等等,并且这些机器在很多时候都是不使用的,这就极大地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还有我们到田地里发现整块土地被分割成许多小块分户经营,田埂、沟堰占了不少耕地。由于耕地面积狭小,农民还在沿用传统手工劳动工具,机械化大生产既不合算,生产效益低下。这既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使中国农村经济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滞留在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率低下。

  三、国家解决土地问题的措施

  据了解,国家在2014年的土地政策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首先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其次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最后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为响应中央的政策,山东省潍坊市以坊子区为试点,开展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措施。我们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经管局获悉,今年上半年,坊子区流转面积达到84608亩,占耕地面积的30%,其中流转入农户和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的面积分别占34.5%、39.3%和26.2%;经营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受让方有105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达306亩,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

  “一村一品”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坊子区结合“一村一品”产业建设,筛选优质资源,进行整体包装,确定多个优质项目,进行集中开发建设,开展全方位招商,确保最优质的土地资源,流转给最有实力的经营者。以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观光和品牌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玉泉洼生态观光园等一批生态农业观光园区,大力推行品牌化生产,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加速规模化经营。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今年3月份,坊子区积极与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接,成立了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坊子区分中心。并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业务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能,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等免费服务,引导和规范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

  抱团经营拉长农业产业化链条。坊子区鼓励打破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将零星分散的承包土地组织起来,折股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变身为股东,农民的入股资产是土地,由合作社支付租金,保证农户的基本收益,通过典型引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以九龙街道作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试点,按照经济发展不同类型,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实践,向全区全面推开,目前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56家。

  土地确权使耕地有了护身符。农户长期且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避免短期行为的关键,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基础。今年上半年,坊子区已有218个村完成了信息录入、土地确权测绘等确权工作,占应确权总村数的95.2%,从而把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把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明确下来,土地流转会有更多空间与机会来增加农民对投资土地的积极性,也才能阻止土地撂荒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四、现行土地政策可能出现的问题

  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入股大型农场,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坊子区的成就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但是,其中可能引发的问题也堪忧。

  首先是土地年限即土地承包期问题。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3年3月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百年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24条)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且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26、27、35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对土地的拥有或者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农民以土地为资本入股,而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的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当年限到达之后,农民的股资将如何计算,这是一个问题。究其根本还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得不到好的解决,其他的一切措施均为治标不治本。

  其次,大规模的农场机械化经营后,如何解决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中国有几亿农民从事着小规模的生产活动,这一方面可以解决其温饱问题,还有一方面是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了中国的就业问题。当大规模的农场使用机械化经营后,势必会造成一部分农民的失业问题,如何解决大批农民的失业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最后,土地作为资本入股,会不会像福利国家一样,养出一群一群的懒汉。土地入股后,农民会享受分红,当这笔分红足以满足其生活时,农民会不会还依旧能够勤劳的工作。土地分红会不会消灭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中国生产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都是很难讲的。

  五、现行土地政策的补救措施

  在现行的条件下,应该在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明确土地所有权即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并且延长农民土地使用期限,国家直接将土地无限期的分配给有能力的使用土地的农民,农民在此期间,既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也享有土地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将土地的分为经营权和所有权之后,再次将土地的所有权一分为二,在不同的时期归不同人所有。这两个主体一个是国家,一个便是农民。这样的话,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会大大加强,便于农村土地更加合理和充分的利用。当农民的使用能力消失时,国家收回土地。

  其次要改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在“两权分离”、所有权再次分离的基础上,再将使用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以承包的土地或者所有的入股参与经营和分配。所谓的承包的土地,是农户或者是农场从其他农民手中承包过来的土地。如此一来,土地的利用效率会大大加强而且产权明确,土地职能明确,大大避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产权不明,权力寻租等问题。但是光有土地入股是不行的,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还可以使得经营者或者入股非经营者都可以有自己的副业土地,一方面可以增加收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土地利用率,解决农民失业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六、调研总结

  总之,从这次的社会实践来看,我们深入了解到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也深刻理解到了农民耕作时的不容易。在我国很多地方,农民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可见农民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因此,党和国家的政策应该更加明确对农民的保护(比如取消农业税,就是开天辟地的利农之举)不要闭门造车,多多体会一下农民的辛苦。只有不断的进行改革,明确产权,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利益,中国农村的经济问题才能得到改善,中国的农民才能真正过上好日子,国家才能真正地实现共同富裕,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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