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风险案例

时间:2022-08-01 09:06:44 求职故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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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风险案例

  所谓“被动求职风险”是指由于求职者单方面过失而非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和职业风险的统称。如今好工作难求,除了警惕用人单方面设定的求职陷阱之外,求职者更不容忽视由于自身失误而酿成的职业苦果

求职风险案例

   案例1:隐私保护,假名投档“竹篮打水一场空”

  王小路(化名)原为某快速消费品公司销售经理,后因工作不顺欲另谋高就,于是王先生在某知名招聘网站上注册登记并在线填写了个人简历,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王先生使用了王海锋作为注册简历的名字,后王先生向某世界500强公司渠道经理岗位在线投递了个人简历,很快并获得面试通知。获面试通知当日王先生并没有透露自己用假名字投档的事实,而是在经过数日的反复考虑之后向人事部门说明原委,对方回复说“此事要呈报人事总监后再做决定”,后王先生再次电话询问,对方明确拒绝了王先生的面试请求,王先生为此懊悔不已。

  案例点评:本案中王先生隐私保护的意识值得称许,只是用错了地方选错了方式。个人简历上的信息作为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适岗的重要依据,必须引起求职者高度重视。一旦个人简历存在虚假信息,即便拿到offer签了合同也有可能被用人单位以“欺诈”之名宣布合同无效。本案中王先生完全可以用英文名字来保护隐私,而无需采用假名投档的方式。

  案例2:炫耀身份,画蛇添足“煮熟的鸭子也飞了”

  李先生是吉林大学某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前被上海某知名高校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录用为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李先生携妻一同来到上海,学校也为其安置了住房。只是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填写录用登记表“文化学历”一栏时,李先生觉得自己的博士论文很快就会获得通过,于是在博士后面加了“学位”二字,很不巧的是,后来李先生的博士论文并未获得通过(博士论文通过才能被授予博士学位),学校得知此事后以录用登记表存在“虚假”信息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聘用合同,后经劳动仲裁,李某败诉。

  案例点评:李先生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过于轻信自己论文能通过,加之炫耀学位的虚荣心,结果加了两字反而变成了虚假信息,被用人单位抓住了把柄,之前的努力也付诸东流。如果李先生在填写表格时没有加“学位”两个字,仲裁的结局可能是两样,因为李先生虽没有拿到学位证书,但已经拿到了博士毕业证,没有理由说李先生不是博士。(法律索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了劳动合同无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作为求职者在入职填写各类表格时应充分依据客观事实,不能确定的可以暂时先空着或待明确后再填,不要凭空想象吃哑巴亏。

  案例3:跳槽心切,过度承诺“赔了夫人又折兵”

  胡某原为某软件开发公司工程师,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认识了另一家同行b公司的人事经理,该人事经理表示公司正在招募像胡某这样的技术人才,愿意出高薪聘请,胡某为“稳定”新东家,于是向对方承诺将在5日内可以办妥与原单位的离职手续,双方随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事被原单位知悉,胡某和“新东家”都被告上了仲裁庭,仲裁庭最终裁决由胡某和b公司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共30万余元。事后b公司又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本案中胡某由于跳槽心切,对b公司过度承诺,结果离职不成反倒吃了官司,赔了钱还丢了工作真是得不偿失。作为市场上的“跳跳族”,要警惕跳槽风险,避免双重劳动关系所可能导致的损害赔偿风险,建议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附加“附条件生效条款”即以劳动者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作为新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样即可以满足“及时挑槽”之需,同时又避免了法律风险。

  求职无小事,求职者需要认真把握求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多一份细心,少一点粗心,让类似的求职“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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