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时间:2021-04-07 16:55:10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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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以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务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的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局机关审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审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不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

  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说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请认定表),审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在收到(税务局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关提供下列资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其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关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机关受理纳税人审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局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定。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戳记印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

  4、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开业纳税人,是指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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