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时间:2021-01-31 10:38:20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2016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一、 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

2016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如下:

  1. 上岗和转岗培训;

  2.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特别需要指出油气和“三电”企业内部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专业培训支出据实作为安全保护费用,也要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四、经济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对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五、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上述余额指税收余额,并不一定与企业2008年初会计余额一致,企业应注意对比。

  六、 其他需注意问题

  1.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 当年已计提年末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只能在以后年度实际使用,且不超过实际使用年度工资薪金总额2.5%的,可在税前扣除。

  3. 职工外送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费支出,因与培训直接相关,属于职工外送培训经费支出的一部分,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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