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2021-03-03 12:29:30 自主创业 我要投稿

2015年辽宁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工商优惠政策

2015年辽宁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8]700号)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3、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5、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6、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税费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将其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 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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