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
哈市的孙先生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孙先生想知道,自己可否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该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预告解除,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无须预告的解除,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孙先生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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