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维权执法的培训总结

时间:2022-08-11 10:54:19 培训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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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维权执法的培训总结

  【核心提示】中国应对相关领土采取行之有效的政府管控行为,如三沙市的设立就属国际法上很给力的行动。另外,要及时抗议他国侵犯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为。

海洋维权执法的培训总结

  不管我们愿不愿承认与面对,一个客观事实是,东盟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国际法院裁决来解决领土争端,国际法院也越来越倾向于适用有效控制原则做出判决。

  2000年以来,国际法院对印尼与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两起岛礁争端案的判决,刺激了南海周边声索国变本加厉地采取更多固化“主权”的做法,尝试与我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领土争端。其中的新马白礁争端案是为数不多的国际法院确认一方拥有原始主权后,又把主权判给另一方的案件,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白礁是个足球场大小的岛礁,位于新加坡海峡东部入口处,其附近的中岩礁和南礁并案处理。马国柔佛王朝自1512年起拥有白礁主权,1847年英国在岛上着手建灯塔,并交由其殖民地新加坡管辖。新独立后,接管白礁,持续实行有效管辖。130年间马对上述事实予以默认,并于1953年承认白礁归新所有。1979年马出版地图,将白礁纳入自己版图,引发两国争端。2003年双方签署协定提交国际法院裁决。2008年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基于马已放弃白礁主权,且新对白礁实施了持续、和平、有效的控制,判白礁归新所有;中岩礁仍判归马所有;南礁作为低潮高地不具有领土性质,主权将视其所属海域归属确定。

  从上述案例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国家间只有对岛礁主权存在争议,且双方同意时才能提交国际法院裁决。我国的西沙群岛及黄岩岛主权归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具有提交国际法院的前提;南沙群岛虽存争议,但因我国政府已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也不具备提交国际法院裁决的主观条件。

  二是国际法院在原始主权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会按传统国际法而不是有效控制原则做出判决。白礁案中,国际法院综合考察了历史证据,判定1953年前白礁归马所有。当务之急我应收集能证明我岛礁原始主权的关键证据。

  三是国际法院为确定1953年马国放弃白礁主权后主权是否发生转移,运用了有效控制原则。指出新加坡采取了体现国家意志的官方行为具有证明力,且优于私人行为。注意,这些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包括:与争议领土有关的国内立法、政府声明、外交信函、地图、国家官员行为、调查主权海域、建设岛礁设施、管控外国人登岛等。相反,如下行为无法律证明力:没有明确涉及争议岛礁的立法、未经公开的官方行使主权行为、海军在附近海域巡逻与演习、渔民捕鱼、民间人士登岛维权等。日本东京都27日在《华尔街日报》上刊登“购买DY岛”广告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因为它只是一个地方政府的行为,不能代表国家意志。

  鉴此,中国应对相关领土采取行之有效的政府管控行为,如三沙市的设立就属国际法上很给力的行动。另外,要及时抗议他国侵犯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为。马丢失白礁主权的重要原因是在一百多年间,柔佛王朝默认新对白礁有效控制的事实。因此,我相关部门应实时监控并于外交层面及时抗议周边声索国对我的侵权行为,防止在我管辖海域发生抓扣、处罚我渔民等类似事件。

  四是案例显示,低潮高地不具有领土地位,将随海域主权确定其归属。这意味着我需运用九段线等历史证据,以证明我国对线内低潮高地即曾母暗沙等暗礁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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