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作用性

时间:2020-12-14 20:15:44 离职证明 我要投稿

离职证明的作用性

  引导语:你们应该不知道离职证明的重要性吧,下面等小编告诉你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离职证明的作用性

  离职证明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的证明。

  这是离职证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为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只涉及到劳资双方之间,具有相对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开和公示。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明确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

  第二,劳动者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

  一般而言,除非劳动者主动辞职,否则都算失业。所以,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社保行政部门据此判定是否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性证明材料。故失业保险相关立法规定,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同时,还要进行失业保险报备或登记,劳动者再凭离职证明申领失业金。实务中,大部分与离职证明有关的争议,都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进而要求单位赔偿的争议。

  第三,离职证明还有一个附带功能就是工作经验的证明。

  离职证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岗位及相关工作经历,而上述信息对该劳动者的再就业能起到辅助证明作用,无论是新的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可以利用离职证明进行相应的佐证。

  离职证明如何写

  必备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以下四项是必须写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事项

  1: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关于离职原因

  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

  所以,离职原因是可备项,如果要写离职原因,就应该如实填写,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随意填写,否则,有法律风险。

  同样,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我们暂且称之为禁止项。

  用人单位拒绝开离职证明

  第一: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需承担两种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赔偿责任,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前提是: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1: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2: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

  4: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用人单位HR注意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的。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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