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3)

发布时间:2017-11-25 编辑:1041

  (一)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单独入学考试考生只能录取为定向就业。

  (三)学校统一将所有拟录取的考生报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学制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十一、学费

  所有硕士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十二、奖(助)学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或申请下列奖学金、助学金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资助。

  (一)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山东大学且有无固定工资收入),每生每年8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进行评定,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奖学金金额分别为8000元/年、5000元/年、3000元/年,获奖人数约占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山东大学且无工资收入)总人数的70%。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学校择优评定,每生每年2万元。

  (四)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

  (五)优秀生源奖学金。对推荐免试到我校的国内高水平大学的毕业生将择优给予奖励,每生最高奖励24000元。

  (六)社会奖学金。我校设有近30种奖学金,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用以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的在校研究生,最高奖励金额10000元/生。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十三、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所有专业均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港澳台地区考生免考思想政治理论,无招生计划限制。具体报名、考试办法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推荐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强军计划的报名、录取办法按国家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我校初试自命题科目均不指定参考书目,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我校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五)请考生及时关注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获取与我校招生相关的最新信息。

  (六)本简章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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