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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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假国家规定2017年

  天津关于产假国家规定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天津产假国家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2017天津产假国家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2016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根据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明确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第十四条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其主要特点就是只要参加了生育保险,且足额缴纳即可享受,没有对缴费时间、缴费年限进行要求。

  明确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规定还详细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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