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8月10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并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表示,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通知强调,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拓展阅读】
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一)制度解读。
“内销选择性征税”是指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
(二)适用条件。
1.企业资质。
目前暂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4个特殊监管区域、平潭实验区、横琴新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
2.业务规则。
(1)按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目前仅适用报关单有纸申报,税款柜台支付;
(2)对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但保税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E账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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