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时间:2020-10-16 15:39:47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上海的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领取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上海市户籍;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二、办理所需材料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除了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办事窗口领取)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子女的户籍证明;(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四、待遇终止

  1、子女年满16周岁

  2、生育了第二个子女

  (1)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退回,终止凭光荣证享受的一切待遇。

  (2)如果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退回,终止凭光荣证享受的.一切待遇,还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外省市《光荣证》可否换领本市《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由外省市转至上海的情况)

  六、外来就业人员持有当地《光荣证》的可否在上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不可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其户籍地规定在户籍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拓展阅读】

  1.上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2016年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就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3.2016年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时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答: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上海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5.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孩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答: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孩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6.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7.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8.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9.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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