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时间:2025-01-18 12:04:51 晓丽 其他范文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精选12篇)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带来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1

  针对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粮食流通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有利于保证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条例》设计了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重点突出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明确了粮食宏观调控手段和应急机制。同时,《条例》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一、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该条例是专门管理粮食流通活动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二、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区封锁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二)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三)降低市场门槛

  除对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制度外,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发挥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

  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三、粮食收购管理

  国家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

  (一)粮食收购许可的条件

  收购粮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二)粮食收购许可的程序

  1.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与工商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要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三)粮食收购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1.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2.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3.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4.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5.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6.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

  (四)收购粮食的金融支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四、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

  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1)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3)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

  (4)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5)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

  五、粮食流通统计和库存量的管理

  国家实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经营者应当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六、粮食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粮食供应和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一)建立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制度及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分析、供需抽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和购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建立粮食应急体系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的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2.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是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的重要内容。粮食、工商、质检、卫生、价格等部门必须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粮食经营者必须予以配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件》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工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1.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全国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3.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转变机制的基础上,在粮食流通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

  九、法律责任

  该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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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为切实做好《条例》x周年的宣传活动,我局根据省、x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x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扎扎实实地开展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现简单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宣传活动收到实效,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xxx、xxx二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为再次掀起学习和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高潮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2、精心组织,制定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省、市粮食局的安排布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xx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x周年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方案对宣传主题、宣传重点、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及工作措施都做了详细部署,为做好宣传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加强学习、提升素质。我局利用x月xx日—x月xx日两天时间对监督科和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x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实用手册》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结束后又进行书面考试,及格率达到了xxx%。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全面做好宣传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抓住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搞好宣传活动

  1为了便于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自编并印制了《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提纲》、《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单行本各xxxx本,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粮食质量和卫生制度、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与罚则、xx市粮食应急预案、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规程。

  2分别在xx网和xx电视台开辟宣传专栏,具体宣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中赋予我们的xx项监督检查项目,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深入人心。

  3充分利用xx时讯的宣传阵地,刊登xx市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x周年宣传实施方案和全力做好宣传的相关工作。

  4动宣传车,深入到我市的xx余家集贸市场进行宣传,具体宣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中赋予我们的xx项监督检查项目,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深入人心。从而扩大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社会影响。

  5深入到xx个乡镇及具有规模的xx家粮食经营者中发放手册并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都能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使各类粮食经营者掌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为粮食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以上几项宣传,不仅确保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效果,同时也为我市粮食市场的安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此次宣传活动的开展,必将使粮食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广大粮食经营户的粮食安全意识,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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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粮食局,机关各处室:

  今年x月30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x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省粮食局有关做好《条例》x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重点

  今年《条例》宣传活动以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增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宣传的重点主要是:

  1、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重点宣传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宣传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法律依据、办理机关、应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宣传企业依法报送统计资料、保持必要库存量等义务规定。宣传国家粮食标准和质价政策,引导、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坚持优质优价,以质论价,既不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

  2、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做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粮食生产。宣传国家临时收储粮政策,确保理解政策无偏差,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政策不缩水。宣传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包括储备粮用途及动用程序、储存企业义务等。宣传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规定出库,保证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3、粮食质量和卫生制度。重点宣传企业在确保粮食质量和卫生方面的义务、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粮食部门在确保粮食质量和卫生方面开展的工作、科学合理消费粮食等。

  4、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重点宣传库存检查的意义、要求、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为清仓查库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粮食应急制度。重点宣传粮食应急状态的'含义和分类、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个人和企业的义务等。

  二、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从x月30日至x月30日集中进行宣传活动。

  三、主要形式

  (一)举办《条例》x周年座谈会。宣传活动期间,结合《条例》贯彻实施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作的同志,针对目前粮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座谈讨论《条例》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服务主要对象: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方式:一是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二是采取悬挂标语横幅、摆放宣传板、发放和张贴宣传材料、组织现场咨询、开行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

  (三)开展征文活动。结合我局学习实践活动的内容,以全力推进xx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为主题的,在全市范围内征文。优秀文稿参加交流,并在《xx粮食》上刊登,并选出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和优胜组奖,并给予奖励。

  (四)参加省局在xx剧院举行的宣传活动。

  四、宣传活动要求

  各县局要制定宣传方案,积极组织好《条例》五周年宣传活动,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保障宣传经费,确保宣传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各县局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x月30日前市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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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施行两年多,粮食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摸索了一些有效办法,逐步规范了粮食流通市场。但就整体而言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五不”,即:机构建设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落实,监管经费不保障,监管工具不具备,监管程序不规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上级重视,下级不重视;粮食系统内重视,社会上不重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视,粮食企业不重视,导致了粮食依法监管工作难以开展,甚至缺位。因此,笔者就如何加强粮食依法监管工作谈几点建议:

  一、正确处理知与行的关系,要在行上下功夫。所谓知就是认识,行就是工作落实。目前,对依法监管粮食的认识已基本形成共识,问题的关键是抓工作落实。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许多单位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精力投入不多,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得力,造成了粮食依法监管工作在社会上不被完全认可的被动局面。如何解决工作落实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三到位”,即:工作责任心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精力到位。要把粮食工作当成事业来干,要象抓粮食企业经济效益那样想办法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象抓粮改那样舍得花力气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监督检查工作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当作执政兴粮的第一要务来抓,工作上要有韧劲、磨劲,舍得花精力解决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大事,如机构建设、人员和经费落实等,只有这样粮食依法监管工作才能上台阶,才能向纵深发展,才能全面推进。

  二、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要在履行职能上下功夫。通过调查,有三种现象值得深思:一是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因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较大,绝大多数市县粮食局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没有真正分开,许多局领导兼任企业法人,在开展粮食督查时,有意、无意之间就把国有粮食企业当成自己的,不同程度的存在一种袒护心理;二是有些县区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把目光往往只盯在个体或民营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着查外不查内现象;三是粮食市场放开后,社会上其它成分的粮食企业创办人大多数是原粮食系统的职工,在熟人熟事面前,监督检查工作也只能走走过场,难以拉开情面较真。造成这三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政企不分和职能缺位,其影响很大,一方面容易给社会上造成错觉,认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可有可无,不被重视;另一方面有损粮食执法队伍形象。粮食依法监管是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发挥社会职能的主要抓手。可以这样说,监督检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与亡的大事。因此,我们在处理国有粮食企业关系上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要从履行职能的高度来把握,要本着“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的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先量内再量外,先量国有企业,再量其它企业。对系统内发生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按内外一致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三、正确处理经常性检查与专项督查的关系,要在经常性上下功夫。粮食具有流通量大,经营主体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监督检查工作难度大,责任重。近两年来,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侧重于专项督查多,侧重于抽查多,侧重于查案多,工作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现象。原因就是此项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和经常化。通过调查,粮食市场放开后,经营主体虽然很多,但分类来讲主要是三种类型。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粮食购销主渠道,储存能力强,收购量大且收购时间长;二是粮食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一般情况下是边购边加边销;三是粮食经纪人,多是没有储存能力,无固定场所,流动收购,随收随卖,这就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由此可见,依法治粮工作要想有效地开展,必须在经常性和制度化上下功夫。一要对辖区内粮食经营户进行摸排、登记、建档,实行信用等级考评制度,进行分级监管;二要进行巡查。在粮食集中收购期间,县区粮食局要组织执法人员面对辖区内粮食流动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巡视,主动出击,对无照或违规经营者要给予坚决查处,特别是近两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更要延伸到每个收购点,延伸到农村,这样既确保了政策的落实,也更体现了监督检查工作的到位。三要坚持监督检查与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依法治粮是综合性工作,需要多方努力,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粮食监管工作必须与业务相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到那里,监管工作就跟到那里,这就有利于构建监管工作平台,不留死角,不挂空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与整体工作的关系,要在协调配合上下功夫。粮食市场化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要肩负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行业服务的职能,又要承担粮食市场监管的重任。面对这一全新的任务,由于思想认识的不同、执法体系建设的不平衡、现行机关体制的不合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和执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特别是粮食执法工作对外涉及多个部门,对内涉及各个业务环节,如果不妥善协调好各方关系,势必会出现重管理轻执法、错位缺位、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各方的关系,在协调配合上下功夫,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是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与行业内部管理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处罚,打击违法行为,规范粮食市场秩序。而行业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政策,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两者在具体工作中,既相互促进,又各有所侧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监督检查与行业内部管理相结合,加强配合与协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二是正确处理监督检查机构和内设的法制机构之间的关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制宣传、调研立法、复议听证、案件审核等法制工作;监督检查机构是受粮食行政主管机关委托而组建的专门从事粮食执法检查、督查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职能、执法宣传、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这两个内设机构应各守其责,依法行政,相互协作,加强监督。三是正确处理粮食监督检查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粮食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的分工,在违法行为处理上又有局限性和限制性。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要主动协调好与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的关系,在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要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积极争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地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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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粮食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2、出入库作业流程:入库时:按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业务流程进行;出库时:按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的业务流程进行。

  3、粮食入库时,检验员逐车检验,检斤员凭验质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收购凭证,售粮人可根据收购凭证直接结算。

  4、粮食出库时,检验员可根据出粮仓号,进行逐仓检验,检斤员凭检验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发货明细表;发货明细表作为接收方结算依据,应随车送达对方。

  5、粮食出空后,如出现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时,应以账面数为主,因粮食溢余或损耗、水分减量等造成的盈亏,按现行会计办法规定处理,同时,要对空仓进行清扫、消毒,及时做好对空仓的维护。

  6、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核对库存数量,平整粮面,调试粮情检测系统,检验员对全仓进行混合检验,保管员可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帐、卡、簿。

  7、及时清扫整理落地粮,始终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彻底杜绝产生土粮,入库保管员要切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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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四、粮情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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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市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xx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xx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xx市粮食经纪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粮,销售给粮食经营企业、饲料及工业用粮企业、个体粮食加工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从事粮食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三)熟悉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常识;

  (四)具有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经纪活动,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个人简历、资金等书面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粮食经纪人资格,并颁发《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第八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持《粮食经纪人资格证》与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签订《粮食经纪合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九条《粮食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内容应当注明代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付费方式。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明确各自收购粮食的市场份额,自觉遵守粮食收购纪律,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收购本市场份额内的粮食。

  第十一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压级,不抬级,不得在收购的'粮食中掺杂使假,不得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

  第十二条粮食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依质论价,不压价,不抬价,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第十三条粮食经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与指导工作,履行经纪人义务

  第十四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告知售粮农民或者在收购场所挂牌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应当及时支付售粮者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款项。

  第十六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向与其签订《粮食经纪合同》的粮食企业提供各种收购信息,反映粮食收购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第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粮食经纪人根据其经纪业务需要,可以以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合作方式与粮食企业进行购销合作,并与粮食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作业务。

  第十九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加强经纪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条粮食经纪人由委托企业一年一聘。一经聘用,委托企业应当将其聘用资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吸收粮食经纪人为协会会员,在经纪人多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协会应当为经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粮食经纪人进行经纪业务和政策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粮食经纪人经纪业务水平,增强粮食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适应能力;

  (二)组织粮食经纪人向农民宣传粮食生产政策,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种植市场适销对路、收益更高的粮食品种;

  (三)传递粮食市场信息,在经纪人之间架起信息共享的桥梁。

  第二十二条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纪人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与监督,以增强经纪人内部自我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直接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订单,或者根据粮食企业需要,协助粮食企业走村入户做好粮食订单工作。

  在收购期间,粮食经纪人应当按粮食订单要求履约,优先保证收购订单粮食,确保农民订单收益,形成订单粮食业务与粮食经纪业务发展互动、双赢的局面。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与农民开展粮食品种兑换业务,通过品种兑换业务收购农民余粮,为农民提供需要的各种物资,满足农民需求。

  第二十五条粮食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粮食经纪人加强管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了解粮食经纪人的粮食收购信息;敦促粮食经纪人履行《粮食经纪合同》,帮助粮食经纪人解决粮食收购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视同无证收购,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资格,禁止从事收购粮食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二)未签定《粮食经纪合同》。

  第二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和在收购活动中有压低或抬高价格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在收购活动中,发生下列不正当行为之一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一)压低粮食品种等级标准;

  (二)在粮食中搀杂使假;

  (三)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四)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粮食收购,是指为粮食经营企业、工业及转化用粮者、个体粮食加工户,在农村开展零散收购粮食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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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服务、指导、管理水平, 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政务管理制度:

  1、议事制度: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分工负责制。对事关全局的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头落实。领导班子研究重大问题,要按照会前调研、会前协调、会议准备、讨论、表决的程序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2、会议制度: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召开扩大会议),主要是研究、决定全系统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奖惩、领导聘任等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党委下达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系统的规化、方案。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决定全系统的经济指标、经营管理、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交流通报各项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法措施。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或视工作需要而定。

  (3)局务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和科室领导成员或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解决各科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以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4)企业主任(厂长、经理)工作会议:由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定召开,企业单位一把手参加,主要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交流经验,解决问题、研究、部署下段工作。分线工作会议由职能科室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视工作需要而定。

  (5)机关全体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方针政策,落实布置机关工作任务。

  上述会议由办公室将或主办科定负责通知。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办公室将议题经局长审定后印发各位与会人员提前审阅考虑,各科室提交局务会的.事宜,事先拿出明确意见,交办公室汇集由局务会决议。

  3、请示、报告及审批制度:

  各单位向市局请示报告事宜,须按公文格式书面报市局办公室,送交有关会议、领导和科室审批,一般不搞越级请示。

  一般请示报告事项按职能分工由科室或主管局长审批。

  4、催办、查办及反馈制度:

  凡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宜,由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和催办、查办事项登记,分别交有关单位、人员承办。承办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填写反馈卡片,送交办领导。

  5、 印章管理制度:

  局行政章、主要领导人手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各科室印章由科长或一名责任人管理,实行用印登记和交接制度。新印章的刻制更换和报废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重大事项用印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制度:

  1、办公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主办科室事先提交预算,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通过后办理。报销单据由局长、主管局长、经办人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2、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开支:本着廉洁、节约的原则,由经办人事先报纪检书记和局长审批,按有关招待费、会议费标准填写审批卡,凭审批卡安排(参加)会议和就餐。事后经办人凭

  《粮食局议事规则及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出自:

  审批卡和正式报销单据,经审批领导和局长签字后报销,手续不全者不予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经办人自负。 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一般在企业食堂就餐。

  3、向基层收取会议费、管理费:由财务科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三、 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工作用车由办公室调度管理,实行派车通知单制度,司机凭派车通知出车,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越出车范围和里程,不得私自出车;财务科建立车辆费用开支档案,办公室每月对于出车及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尽力节约开支。车辆维修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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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工作,让师生懂得节约是一种美德,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后人,我们应该继承与发扬,而不是践踏。“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首耳熟能详的古诗,我们从小就有学过,大家也都知道古诗的含义,同时我们大多数师生基本上是农民的孩子,作为农民的孩子更应深知农民的辛酸,更应珍惜粒粒盘中餐。同时,学校时时都在提倡例行节约,希望全体师生也一样,把节约粮食作为一种良好习惯!因此在满足教学和师生员工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做好节约粮食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加强例行节约的'管理,坚持做到:

  1、合理分配节约粮食;

  2、学校各食品及粮食实行统一管理。总务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坚持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教育作为学校的常规工作来抓,运用各种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开展保护环境,节约用粮食的宣传教育,增强节粮意识。

  4、在学生食用过程中全部实行光盘行动,组织学生会成员定时检查,发现有浪费的班学生要责令其改正,并对该班级进行扣分处理,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5、教育学生在家也要像在学校一样懂得节约,要是有同学举报那个在家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做,随便浪费粮食的同样按上一条进行处理。

  6、食堂工作人员要实行“专人负责制”,主要负责组织好食堂工作人员做好食堂工作,收藏保管好各种食品食材,预防出现浪费的现象。各班科任教师是班级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在本班进行宣传教育,组织班干部对本班学生进行监督管理。

  7、校医负责除“四害“工作,保证不有老鼠等害虫对粮食的危害,迁成不心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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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习制度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二、会议制度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四、考勤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五、差旅费管理制度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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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促进粮食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工作,加强对粮食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和批发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税务、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食购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收购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可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第六条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粮食定购计划逐级落实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定购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实物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收、拒收定购粮。定购粮的收购价格,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但是,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第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第十条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第十一条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和收购的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需要出售的,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第十二条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收购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但不得以收购种子的名义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农作物种子转作商品粮的,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第十三条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料用粮。收购的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第十四条用粮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处理收购的原料用粮,经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或代为销售。

  第十五条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购进原料用粮或销售成品粮应如实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鼓励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发展优质品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第三章粮食销售

  第十七条从事粮食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政策,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

  第十八条国家定购粮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余粮,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救助人口等基本口粮的供应和以工代赈,以及饲料、酿造、制药等工业用粮的供应。

  第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亏本低价销售(经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处理的陈化粮食除外)。具体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制定,但应接受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事粮食批发:

  (一)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其中固定仓容要达到1000吨以上;

  (三)有必要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

  (四)依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粮食批发准入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人方可从事粮食批发。核发粮食批发准入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促进粮食销售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进入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销售的粮食,来源必须合法,并具备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企业批量销售粮食,应当按运输批次、运达地分别开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粮食销售发票)。

  批量购买粮食,应当索要带有承运联的粮食销售发票,并随货同行。

  第二十三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从事粮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农民销售自产粮食除外。

  第二十五条粮食批发企业,购进或销售粮食应当建立台帐;粮食零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用粮台帐。

  进销台帐和进货用粮台帐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营企业、用粮企业跨县(市)运输粮食,应当随货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批发企业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粮食销售发票。销货发票承运联中的客户名称、提货地点、开票单位和粮食品种、数量等内容应当具体、完备、真实、一致。

  承运人承运粮食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合法凭证。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粮食运输,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七条持有下列凭证,允许跨县(市)运输粮食:

  (一)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凭种子购销合同或收购单据运输其收购的粮食作物种子;

  (二)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凭产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输其收购的原料用粮;

  (三)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和收购的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凭所在地县以上粮食、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出具的准运证明运输;

  (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凭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可跨地区调运自有粮食。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收购、经营粮食活动提供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粮食运输凭证等经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粮食、物价、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购或变相收购粮食的,其收购、加工的粮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可收购粮食的企业,倒卖其收购的原料用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批发的粮食,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粮食,并对货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建立台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为非法收购、经营粮食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违反规定限收、拒收定购粮的,不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或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的,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行为违法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物价、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12

  (一)食堂管理实行由食堂主管对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地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三)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四)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五)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六)操作台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七)厨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

  (八)办公室组织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九)食堂认真接受安环部门组织不定期的检查、整改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出现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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