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方式:网下申报项目
事项名称:迁移登记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安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大榭、东钱湖、高新区公安分局
受理地点:各地公安派出所(户证办理中心)
咨询电话:详见《宁波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责任处室: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释义(浙公治[2009]5号)
4、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相关规定
申报条件: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
审批程序:申请—核查—审批—办理
申报资料:1、迁移事由相关证明;
2、申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
法定时限:3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0
备注说明:按不同迁移事由,办理时限可在法定时限内作调整(缩短)。
表格下载:请到现场领取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