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时间:主城区为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10个工作日。
取证方式:
(一)、主城7区(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等区)在户政办证厅或辖区的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高新、经开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以及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磅派出所辖区的证件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居民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
(二)、公民自愿要求特快专递的,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快邮费,即在当地领取证件;
(三)、群众不急需用证的,可按正常取证时间在当地派出所领取。
四、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同时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五、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异地照相办理二代证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外出人员在务工所在地照相馆照好数码照片(有条件的也可自拍照片);
(二)通过互联网登录到深圳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网站www.rzzx.com.cn,将照片传输至该网站接受检测(广东省绝大多数照相馆可以代为上传);
(三) 深圳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检测合格后通过公安专网将照片自动传输至重庆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同时打印出数码照片回执及委托书;
(四)外出人员将回执及委托书寄回户口所在地,由被委托人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代为办理二代证,派出所即从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网站下载照片,确认无误后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办理二代证。
六、社会各单位需对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作鉴定的,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介绍信或工作证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居民身份证管理科办理。
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管理
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作暂住登记,不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二、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公安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目前,我市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有两种:
一种为纸质证,针对农民工,有效期为5年。
一种是磁条式防伪居住证,针对户口在城镇的暂住人员,有效期为1年。
第四部分 户政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
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
2、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每块30元,小门牌每块6元。
3、居民身份证: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户口簿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
5、流动人口居住证:
(1)本市籍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暂住,一律免费办理纸质居住证。
(2)非本市籍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暂住,办理纸质居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元。
(3)非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暂住,办理磁条式防伪居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5元。
第五部分 咨询投诉电话
户口咨询投诉电话:63962448
居民身份证管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420
流动人口管理咨询投诉电话:63962398
警务督察电话:637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