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人员的限制。怀孕7个月以上和乳未满一周岁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加班。
2、工资不包括食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由此可知,工资一定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而包食宿是以实物形式给付,此其一;其二,工资不同于福利,而包食宿应属于福利的范畴。对此,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的通知》第3条也有相关规定:“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3、呼吁企业关注员工权益
第一、员工权益不能漠视。虽然目前尚未有因富士康原因而致员工自杀的直接证据,但是,富士康超长时间的加班挤压了员工休息、交流和发展的空间,军事化的管理扼杀了员工的个性发展和人格尊严。
第二、工会工作亟待加强。工会作为员工的“娘家”,应充分发挥其维权和救助作用,但对于有42万员工的富士康来说,专职工会人员只有15人,远未达到规定的千分之三的标准,至于其在规章制度制定、员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更是不得而知。
第三、工资集体协商势在必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在于让员工在工资的分配上有话语权,进而使员工能与用人单位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但是,富士康普工的工资均是由企业决定,基本工资均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00元规定,其他均靠加班,过低的工资根本满足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进而造成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困扰。所以实行工资的集体协商,一方面可以保持员工工资有一个正常的水平和一个正常的增长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协商,也可以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唐付强律师:
1、如果一个企业“普工工资收入”都是“当地最低工资”,当然如某企业所说的也是“合法”的。在深圳,900元恐怕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劳动者为了体面生存,于是就有了申请或协议“自愿”加班这样的事。累了,趴下了,也许就有了第N跳。对制造业来说,说不加班恐怕也没人相信。那么,是否真的如一些企业所愿的,只要“员工签署了自愿加班申请书后,是不是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加班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