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能否订立违约条款

时间:2020-09-05 14:06:11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委托合同能否订立违约条款

  委托合同能否订立违约条款呢?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委托合同能否订立违约条款

  委托合同能否订立违约条款

  某县供电公司为了依法收取所欠电费,于2003年3月1日与顺丰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顺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供电公司通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为8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顺丰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供电公司将甲公司诉至县法院。2003年6月17日县法院作出由甲公司偿还供电公司12万元的民事判决。可供电公司随后却向顺丰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称对乙、丙两公司不予起诉,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供电公司仅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而顺丰律师事务所向供电公司提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供电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实属违约,除应全额支付律师费8万元外,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6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顺丰事务所于2003年6月28日将供电公司诉至县法院。

  办案人员对供电公司应全额支付顺丰律师事务所8万元律师费没有异议,但对1.6万元的违约金该不该支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与顺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供电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支付1.6万元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与顺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除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外,其余均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该1.6万元所谓的“违约金”不予支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在本案中,供电公司与顺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中,除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律师费20%的违约金”无效外,其余均为有效。依照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此法律规定有两层含意:其一,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么与其所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显然是与法相悖的.。其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应予以赔偿。由于供电公司解除委托合同,使律师事务所受损5万元,理应供电公司赔偿。依此规定,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只限于赔偿经济损失,而排除违约金在委托合同中的适用。那么与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法不符。故合同中规定有关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因此供电公司不该承担1.6万元违约金。

 

  附: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

  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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