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

时间:2024-03-16 07:12:22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委托合同(实用)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委托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委托合同(实用)

公司委托合同1

  委托单位: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单位详细地址:______

  联系方式:___邮编:___

  委托代理人:___性别:___身份证号码:___工作单位:______

  联系方式:___邮编: 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我单位与___中,作为我方参加___的`代理人。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委托书兹有(__ __公司)授权(____公司)为____地区(____产品)总经销、代理商。(授权企业全称)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予以保证,在____地区销售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厂)负责。

  本授权书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授权单位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E-mail:

  被授权单位联系电话:

  被授权单位E-mail: 1

  填写要求:1、本授权书要求以公司红头文件形式填写。

  2、按以上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日期均中文大写。

  3、法人代表及单位需加盖红章。

  4、不按要求打印,一律退回。

  5、被授权企业如不是唯一(____地区)地区代理商,请授权企业写出其他代理商名单。

公司委托合同2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单位:________

  部门:________职务:________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日期:20_年4月14日

  有关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

  致:__________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就购买贵公司商品,现委托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贵公司支付货款____________元。请贵公司向我公司开具该金额的有效发票。

  我公司与________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贵公司无关。被委托方________不会就该笔款项向贵公司进行追偿。

  特此委托。

  (授权人)委托人:________ (被授权人)被委托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3

  本人_________系_______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村庄道路硬化项目签订合同、资金结算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_______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公司委托合同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

  三、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35%划入乙方公司账户(乙方以甲方的银行转账证明为标志设计的起始时间)。

  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应在三天内签字或盖章确认(传真确认也有效),确认后甲方应立即支付标志设计费的余额。

  3.如有相关设计,则另行计算设计费用,标志通过后立即支付工程总费用的50%,余额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果只有logo设计,那么logo一过就把余款全部付清。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和交付方式:

  1.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设计甲方公司标志的初稿。单个标志的.设计时间约为15个工作日。

  2.乙方采用电子稿件交付方式交付设计作品,甲方结算余额后,乙方在收到相关凭证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件将标识的电子稿件交付给甲方。

  五、知识产权协议:

  1.乙方享有设计作品的版权。甲方结清委托设计的全部费用后,乙方可将作品的版权转让给甲方(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在甲方支付全部委托设计费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如甲方在余款付清前擅自使用或修改乙方设计的作品,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想法,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设计的工程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全部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全部权利;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企业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金额;

  3.乙方享有设计作品的版权,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付款前不使用设计作品: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设计工程。

  2.乙方应根据合同按时交付设计工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工作初稿完成前解除合同的,其预付费用的30%无权退还;如果甲方在乙方工作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将全部返还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下载和打印由双方签字盖章,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对方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5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对_____________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区停车场,含:_________________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________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_______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b,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________个,公司产品商标_________个。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_____%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始时间)。

  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_____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项目费用的_____%,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所有余款。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_____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_____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标志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可以和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_____%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_____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7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公司委托合同8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乙双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系一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消费者广为认可的____企业,在____方面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3、甲方有意将对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委托乙方行使,而乙方有意受托接受管理。

  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一、委托事项

  甲、乙双方组建的____有限公司为从事____的企业。为发挥乙方优势,甲方决定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委托乙方行使。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依约行使管理权利,使双方投资的公司尽快步入正常轨道,并最终促使利润最大化。

  二、委托事项范围

  1、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对外事务。

  2、公司的管理人员选聘及业务培训。

  3、收集产品信息及组织货源。

  4、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按约交付管理标的,尊重受托方的管理。

  2、对受托方的正常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作好相关协助。

  3、不定期对乙方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乙方,以便落实整改。

  4、当乙方的管理活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制止。

  5、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

  乙方:

  1、在受托范围内依法管理企业,遇到受托不明事项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2、在受托范围内自主从事管理活动,不受甲方干涉。

  3、每月将经营管理情况向甲方予以通报,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

  4、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暂定____年,自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五、管理费用的支付

  1、鉴于第一年是公司开办、策划运作的.关键阶段,投入精力较大,乙方的委托管理费用可以分两个步骤收取:

  (1)在运作初期,乙方可先行收取____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管理费用。

  (2)在确保公司第一年赢利的基础上,乙方还可以收取当年净利润的____%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2、从第二年开始,在确保公司赢利的基础上,委托管理费用收取办法为:

  (1)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以内,乙方可以收取营业额的____%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2)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5)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六、违约责任

  因乙方不适当管理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八、签署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各方各执____份。

  2、本合同在各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9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__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 年 月 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 年 月 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年 月 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 年 月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年 月 日

  代理书记员 ___

公司委托合同10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置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

  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请在序号前打)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内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等手续(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财政登记、统计登记、劳动人事登记、社保登记、地税登记、国税登记);代理费____元人民币

  .一般纳税人登记;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外商独资高新技术企业立项审批、工商登记注册;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立项审批、工商登记注册;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企业变更登记、改制登记、内、外资互转变更登记;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网上申报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网上申报新产品(黄卡)认证;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双软认定(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企业认定);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申报自营进出口权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申报财政、统计月报;代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收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申办企业的原始材料、相关资料、计算机用户名及密码,并保证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签字、盖章。

  3.甲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清单,负责整理和起草申办企业的有关文件,并负责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5.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申办材料的`起草、组织、上网、装订、催办等工作,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6.甲方在委托代理的同时应付给乙方委托事项总金额的50%款项,甲方在取得工商执照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后,再付给乙方其余款项。

  7.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以汇款方式汇入乙方账户,并及时将汇票传真给乙方;

  .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直接到办公地点支付和结算。

  8.遇有特殊情况或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12

  甲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工派遣事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合作企业委托之下从事汉中地区招聘事宜。

  二、合作基本条件

  1、甲方是由当地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各企业委派合作,具有协助就业服务和人才资质的服务机构;

  2、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诚信履行各自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乙方负责认真及时办理甲方委托招聘各项事务。

  三、本协议期限为六个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汉中所辖区开设以甲方为首的代理分支机构,只能授权于乙方发展所辖区开设以甲方为首的分支机构从事招聘事项。

  四、委托服务事项

  1、授权乙方用甲方的资质招聘务工人员,以供甲方为招工人员提供给正规企业职位;

  2、乙方将招聘人员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

  3、乙方将招聘人员按甲方委派地点输送并上岗;

  五、招工返费的支付

  1、根据乙方招聘被录用并上岗人员满一个月为依据,返费标准按甲乙双方签定《委托返费协议》内载明的返费金额为准,因所招聘人员的自身原因未能上岗的,甲方不支付返费;乙方所招聘人员已经被录用并上岗但未满一个月因企业清退或开除的,须有甲方和企业及时通知与乙方,并告知乙方被清退或开除的原因以及正当理由,如不告知或无正当理由乙方视为不知情,甲方必须支付《委托返费协议》内注明的返费金额;

  2、支付方法,按甲乙双方签定的《委托返费协议》内注明的价格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法人指定的'账户。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务工人员任何费用,一旦违反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此协议;

  2、甲乙双方违约且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所招聘的人员因自身原因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导致不能上岗就业的,甲方不支付乙方费用,也不承担如何责任;

  4、考核期为两个月一次,若乙方在此协议有效期内未能输送有效务工人员,则不再续签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补充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盖章: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13

  我xx(姓名)系xx(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xx(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xx(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本。

  代理人:xx性别:xx年龄:x单位:xx

  部门:xx职务:xx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合同14

  委托单位:xx法定代表人:xx

  受委托人: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xx因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委托单位:xx(盖章)法定代表人:xx(签名)

  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合同15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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