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时间:2021-12-03 13:20:58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委托合同模板汇总八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委托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委托合同模板汇总八篇

委托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制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广告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委托制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详见附件效果图和预算表)。

  乙方承包范围:A:B:质保期限

  承包方式:乙方提供劳务管理人工,施工机械及全部材料,负责相应的管理、质量、安环保及文明施工。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保质期内,一切质量责任由乙方负责。

  图纸:乙方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认真施工。

  委托制作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包材料包人工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文明施工。

  二、委托制作价格及金额:

  1、协议总金额:¥元

  2、协议数量:

  委托制作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制作验收:

  乙方在制作完毕后交付甲方验收。

  展期完毕后,物料由乙方拆除回收。

  四、制作款支付方式: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支付乙方总金额的30%即元大写:。

  2、乙方完工即交付甲方使用后,六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余款70%即元,大写:元给乙方。

  五、安全责任

  本合同内容安装施工期间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逾期完工,均属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按日支违约金总金额的3%。

  若甲方预期未付款,甲方按实际拖欠天数和欠款总额度按每日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七、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合同 篇2

  甲方:安徽省外经集团 (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安徽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德盛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德盛广场

  物业类型:商业综合体

  座落位置:花津南路与纬六路交叉口

  建筑面积:约26万平米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 物业早期介入阶段(即从20xx年10月1日起至项目整体交付完毕业主委员会成立止)

  1、从物业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为项目的规划设计提供合理化建议;

  2、应甲方要求,参与本物业销售合同的评审,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方便日后管理及控制投资成本的优化建议;

  3、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的角度,参与水电设备、暖通设备等共用设施设备方案的评审,分析其选料、选型的合理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向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各类标识系统,以符合项目交付的需要;

  5、应甲方要求参与其他相关物业配套设施的评审,并提供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物业施工阶段

  1、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提供工程整改意见;

  2、每月不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及整改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每月巡查报告;

  3、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现状,跟进各施工项目过程(如土建、机电安装、智能化系统、景观等),进一步提供相关改进建议;

  4、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向甲方及时提供楼宇材质保护建议,减少因施工对材质造成的损伤;

  5、应甲方要求,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机电设备安装调试,从方便日后使用管理及降低维保成本较低出发,提供相关改良意见

  第四条 物业验收阶段

  1、组建物业管理处;

  2、招聘员工;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培训;

  3、确定物业管理和服务所达到的标准,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各类方案;

  4、协助甲方编制业主手册;

  5、协助甲方做好工程扫尾阶段的成品保护措施;

  6、参与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组成的联合质量检查小组,对物业单体工程、综合工程及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初、复验,并监督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

  7、做好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

  第五条 物业交付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道路交通、泊位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壹拾万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务开办费。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交付后的空置房费用、第一届业主大会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物业管理服务收缴率差额部分费用(按每期应收物管费总额第一年为20%,第二年为15%向乙方补齐)差额部分费用补齐时间:在乙方预收年度物管费前一个月,由乙方向甲方预收、

  第八条 甲方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问题的维护费用,并承担保修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可向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收取)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私家财产和报关费)具体标准如下:

  1、非住宅(包括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不包括政府规定的人行道门前三包的费用);

  2、小区公共能耗费按实按月按户向小区全体业主和使用户平均分摊交纳,控制放分摊能耗由开发建筑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应于开发公司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的原因不能按时入住或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并按规定或约定综合服务费标准第一年按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二年全额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12个月向业主预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期的前15日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每月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若开发商与业主在销售合同中未确定由谁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的,则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按本条约定收取物管费。

  第十三条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

  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费及经营收入分配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收费标准 :按物价审核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费用,如前期甲方因招商采取的一系列优惠免费行为,由甲方补贴乙方。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的所有的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外立面的广告)统一由乙方经营。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十七条 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如下:

  1、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2、其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销售前制定《德盛广场业主临时管理条约》,并作为销售合同附件与买受人签订合约。物业销售同事,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德盛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德盛广场业主临时管理条约》和《德盛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应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与小区交付前及时向乙方移交;

  5、按政府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进行装修及配备乙方日常办公所需的相关设备(如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复印机、办公桌椅、空调、办公文件柜等)。

  6、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7、公共能耗部分因目前无法估算,暂不约定,今后在补充协议上约定。

  8、小区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由甲方一次性向环卫部门支付;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催缴工作,如因为产品瑕疵、不符合交付条件等因素而导致业主不缴的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10、按照国家优秀住宅示范小区标准,制作、安装各类识别系统(内容由乙方提供); 第十九条 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2、受甲方委托对小区交付后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劝阻、制止损害本住宅区公共设施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5、每12个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会所活动场所收费标准,并上墙公布(另定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物业单体的共用部位(屋顶、墙体、楼道)

  2、 道路市政设施;

  3、 环境绿化设施;

  4、 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遗留问题的;

  2、 因材料质量问题未达到材料使用年限的;

  3、 共用设施设备未能达到正常使用寿命的;

  4、 保修期内进行更新和关键部件维修更新的。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

  2、 委托乙方维修,承担费用;

  3、 及时更新设施设备或相关部件,重新承担维保期。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由甲乙双方和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的三方协议。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有关物业销售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小区交付前三个月甲方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包括装修及必须的办公设备)、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基本办公用具及装修,产权归全体业主),并提供安保人员及管理值班人员宿舍、食堂用房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设备清单由乙方另行提供,由甲乙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 协助乙方与施工单位或安装、供应单位共同订立三方维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供标识系统清单由甲方负责制作及安装;同时提供承诺的配套活动场所,并按正常使用状态配置设备。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六条 根据“芜湖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物业买受人代收代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芜湖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在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因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需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应书面要求乙方整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利按服务费3‰·月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四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乙方已履行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的约定义务,造成业主生命及财产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四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1、2中方式处理:

  1、 向芜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合同 篇3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委托,同意就甲方向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 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其个人有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 甲方应就其个人所有的和其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权处置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承担的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等),向乙方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并提交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1.5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对乙方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1.6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转移占有、出租、出借、承包、托管、设定担保、设定信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置。

  1.7 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即时通知乙方。

  1.8 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币种) ,金额(大写)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本合同订立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应以乙方的最后确认为准,并另行订立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评审费,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的 %,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率为担保额的 %/年,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予以退还,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主合同项下融资或贷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6.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赔偿损失。

  6.3 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6.4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5 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的资产转移。

  6.6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个人资产、个人信息等的变动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7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8 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消、被起诉或仲裁、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6.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6.9.1 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6.9.2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等;

  6.9.3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9.4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赠与等);

  6.9.5 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6.10 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11 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变化等情况,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

  7.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偿。

  7.3 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 比例支付逾期担保费。

  7.4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偿款的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6.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7.6.2 甲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7.6.3 当甲方死亡、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除外);

  7.6.4 改变资金用途;

  7.6.5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6.6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6.7 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7.6.8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7.6.9 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

  7.6.10 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7.6.11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8.2 非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所支付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担保费则根据具体的担保时间、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为履行相关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不足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事项的(包括承诺性事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担保保费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放款通知

  11.1 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放款:

  11.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11.1.2 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还款后,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合同债权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3.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合同债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所需人才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保证各自为合法成立并有效的组织(企业)。乙方有从事该项服务的资格,甲方确认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双方就各自的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委托搜索(猎取)人才的具体要求,填写(委托招聘书),乙方根据(委托招聘书)要求为甲方搜索(猎取)相关人才,该委托招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本次委托的总服务费_________人民币。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须支付委托金_______元人民币;其它服务费甲方在推荐的人才试用_______天之内支付________元人民币;试用_____天之内再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乙方在收到委托金本合同生效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人才,并保证提供人才的真实性,同时协助甲方安排有关面试的事宜。

  五、甲方应在自面试之日起五天内将是否试用的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乙方。如试用,乙方将以此时间作为收取服务费的基准日,并按上述第三条执行。

  六、人才的保证期为试用之日后的三个月。在这期限内,甲方若辞退乙方提供的人才,甲方已支付的委托金和服务费不予退还,但乙方应免费按本合同程序再为甲方推荐人才,如甲方正式试用乙方推荐人才,乙方本次服务完成,不再有保证期。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候选人的应退还委托金;虽提供人选而甲方最终未能试用的,委托金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已付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退还所有甲方已付费用。

  九、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一个人才适用,超过一个的另行说明。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乙方要及时转交甲方归档。

  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项目:

  1、人事政策咨询;

  2、人事规划设计;

  3、人才招聘引进;

  4、毕业生人事代理;

  5、人事档案管理;

  6、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

  7、档案工资调整;

  8、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9、代办养老保险、公积金;

  10、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1、代办集体户口落户;

  12、聘用合同鉴证;

  13、代办出国(出境)政审;

  14、协调流动争议;

  15、寒假工人事代理

  五、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中所列第( )等项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甲方有如下责任:

  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代理项目的具体义务;

  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甲方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七、乙方有如下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有关费用;

  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九、人事代理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以利做好交接工作。

  十、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 篇7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配音及录制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于

  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作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合约期内为甲方提供配音及录制服务,甲方不定期将配音录制需求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需求后1日内予以回复确认,并在双方确定的配音录制时间内制作完毕。甲方配音录制需求格式见附件。

  二、合作要求:

  离职、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持续录制的,乙方须提供与已录音人员声音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录制人员继续完成甲方配音工作。

  3、录音要求: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具体要求进行制作,乙方制作的试音小样感觉及语速须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按照试音小样风格制作录音成品。

  4、配音时间:甲方如需配音,须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配音录制需求单》,双方确定无误后乙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制并向甲方交付MP3或WAV格式的成品音频。

  5、后期合成:配音部分由甲方确认后进行后期合成,乙方不负责剪切、修饰、配

  简单的音乐与制作。

  三、权利保证:

  甲乙双方确认,配音录制完成后的录音制作所涉及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该录音制品。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配音成品已取得配音、录制等人员的许可授权,甲方使用该录音制品无权利瑕疵,如因甲方使用该配音录制品侵犯任何第三人著作权及其他权益,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四、配音及制作费用:

  1、甲乙双方确认:该配音员配音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90元/分钟(含税),单次服务费总价计算方式为:服务费=预计时长*单价{预计时长(分钟)="字符数(不计空格)"/210 }。录音及制作服务不收取费用。乙方承诺专题成品后提供首次100字符内的免费修改服务,超出100字符或多次修改,均按单价正常计费,不足1分钟部分按1分钟收费。

  2、乙方确认并同意:合约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变更配音人员的,如后续人员配音服务费高于原人员的,仍按本协议4.1条所列费用单价结算;如后续人员配音服务费低于原人员的,按照后续人员费用单价结算。

  五、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服务费按次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名称:

  账号:

  开户行:

  2、乙方制作完成,将成品配音交给甲方确认后,甲方在每次验收确认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汇入全额配音及制作费。乙方发票开具延迟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有责任对该业务双方客户资料、内容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披露与对方有关的专有信息。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蒙受的损失。

  2、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对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终止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1月19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含附件),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含附件),两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委托合同 篇8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与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 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 月 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 ,交付后保管费用由 承担。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由 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证照号码: 国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拍卖人: (盖章)

  证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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