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时间:2021-02-28 16:40:49 委托合同

关于委托合同七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委托合同七篇

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主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1.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a.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b.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2.业务合作方面

  a.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b.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c.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b.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c.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d.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e.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 ---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f.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g.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h.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委托合同 篇2

  甲方(委托评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评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估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本项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评估的目的

  甲方设定本次评估目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内容(价值类型)

  本次委托评估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评估基准日

  甲方设定本次评估基准日是: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估价对象的安全完整,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甲方及时为乙方的评估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评估明细表、数据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确保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确保在实地查看现场时所指示的评估对象实物与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指向的实物一致。

  3.甲方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对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5.未经乙方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估价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公平。

  2.乙方在评估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及相关当事人各方的正当利益。

  3.在评估过程中,乙方应与甲方充分交换意见,对甲方提出的真实、客观、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国家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参与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甲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为________________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仅供________________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及参与项目的估价师对甲方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报告的提交期限为:在甲方提交评估资料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初稿;经甲方和乙方沟通确认后,乙方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正本一式________份。

  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经友好协商,本次评估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甲乙双方在本评估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________。其余费用人民币________,在乙方提交评估报告时一并付清。

  九、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委托合同书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事项全部完成日之前有效。

  十、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评估报告,各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时通知各方,并由各方协商解决。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在本委托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委托方的变更或延误,本委托合同的履行将顺延;如甲单方终止本委托合同,甲方应支付受托方已付出的'相应费用,但不得高于本项目收费总额。

  2.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估价报告书,每逾期一日未交付估价报告书应赔偿甲方估价服务费________‰;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前述有关文件、图纸、凭证等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时间。

  3.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估价报告书次日起________日内,如果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出复估或重估,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申请复估或重估书次日起________日内完成委托房地产的复估或重估报告书交付甲方。甲方逾期不提出者,估价报告书生效。

  4.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各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他事项

  1.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乙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相关限制无法解除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甲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其他有关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委托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明细:

  项目名称:

  1、尺寸:_________

  2、纸张: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开始制作之日起支付价格总额之_________,余款于交货当日付清。

  四、交货方式

  印刷加工:在确认打样稿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甲方公司,产品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五、印刷质量标准

  1、乙方前期制作应按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签字样稿为准验收;甲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稿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最多不超过四次的样稿确认。在乙方提供第四次确认稿时,甲方应完成所有的确认修改工作。

  3、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围正负应不超过样稿的10%,套印允许误差应小于0。2mm,其他如需检验的项目按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有关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质量标准验收

  4、甲方对印刷质量有任何异议,须在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负责除印刷以外发行、广告的连带责任。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

  1、乙方应对甲方制作发行方式、计划严格保密。

  2、乙方设计人员应自觉保护甲方提供的一切用于排版印刷的电子文档,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

  3、乙方为甲方制作的额外平面设计,其著作权属于甲方。

  4、乙方应妥善保存杂志的所有电子设计稿件,甲方若需要,应予提供;合同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应将所有电子设计稿件交给甲方。

  七、合同其它条款

  交货数量同意允许正负5%的短溢装。如溢装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合同单价接收超装之货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不得擅自赠送他人或以任何价格出售,作其他客户印刷业务参考样本除外。如短装在5%之内,乙方须按合同单价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但不另行补足数量。如短装在5%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缺货品。

  由于政策变化、政府行政行为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原因导致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此合同未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经协商无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争议解决。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情况,双方应友好协商延期履行,协商不成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样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银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直接代理甲方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其资金清算系统内承办甲方的异地资金汇划及其清算业务。

  第二条 代理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范围包括: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查询查复。

  第三条 甲方及其营业网点与乙方资金清算系统的接口和业务收发方式为第_________种:

  1.集中方式:甲方代表其所属营业网点统一设置一个集中清算点,并连接到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甲方所属营业网点异地资金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统一由集中清算点发送与接收。

  2.分散方式:甲方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清算点,各清算点直接与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连接,分别发送电子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

  第四条 甲方及其营业网点在乙方清算系统的账户设置方式分为:

  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设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其所有营业网点业务信息均通过委托行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汇出、汇入款项均通过该账户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应用终端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业务信息,各自开设同业存放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汇划资金清算,或者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设置一个同业存放款账户,所有营业网点发出的异地结算业务所产生的汇差均使用该账户清算。

  第五条 乙方资金清算中心每日依据甲方在资金清算系统上发送的电子汇划业务,直接在甲方同业存放款账户清算资金。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同业存放款账户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发送电子汇划业务。甲方应实时监控本行清算资金情况,避免发生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账户资金余额的情况。

  第七条 当出现甲方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账户资金余额情况时,清算系统自动中止汇出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及乙方所不能控制因素导致系统中断,乙方保证甲方发往异地的汇划信息及时到达甲方指定的汇入地。当清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发送电子汇划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双方应立即联系,尽快解决。

  第九条 资金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及通讯故障等乙方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系统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时,乙方应当免责。

  第十条 甲方开户时,应预留印鉴卡片。汇划信息发出次日,甲方应将汇划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送交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同业存放款账户满页副本明细账页;年终时提供剩余副本明细账页。

  第十二条 乙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挂牌利率按季结计利息。

  第十三条 以《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收费标准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 甲方遵守乙方系统运行时间。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办理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的清算点软件、安全卡、ic卡及有关操作手册,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入网业务培训,并负责今后运行过程中该软件的维护、升级以及升级后的培训工作。甲方有关操作人员应按乙方要求严格操作。

  第十六条 甲方在协议签定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运行主机及配套的相关设备,装入操作软件和应用软件,并完成清算点与清算中心之间的通讯网络建设,以及今后运行过程中该套硬件设备及通讯网络的维护、升级工作,确保软件运行环境良好,清算点与清算中心(组)线路连接通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以在清算点软件中设置数字签名的方式确认双方收发业务的有效性。甲方必须对汇划信息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甲方清算点安全控制系统的安装及安全卡、ic卡的发放,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安全卡、ic卡,一旦出现丢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在日间,甲方可随时查看清算点的汇划发送和账户余额情况。

  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遵守《中国_________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有责任就协议内容、条款对第三方保守秘密。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办理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的清算点软件及有关业务操作手册应保守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惭方业务规定和有关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中国_________银行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5

  委 托 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在本委托人对房产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受托人有权代表本委托人行使以下权限:

  一、全权办理房屋交接的全部事宜(包括面积补差、延期交房等)。

  二、办理和领取产权证书(包括遗失补证等)。

  三、有权管理、出租并收取租金等与之相关事项。

  四、代为还清银行按揭贷款,解除抵押登记等事宜(包括办理银行按揭账户的挂 失、补办等所有事项)。

  五、有权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为本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向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办理借款提供担保(具体贷款银行、机构等、贷款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事宜,代为前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代缴相关税费。受托人有权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担保合同、开具保函等事宜),以及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代为开立银行帐户及银行卡,并领取该款项。有权代查委托人在银行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及报告等。

  六、代为清偿银行的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及退保手续,代为办理、领取并保管产权证。

  七、有权出售该房屋,包括:1、代为与买方商定房产交易价格、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及协议;2、,有权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办理相应手续并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有权开立银行账户,有权收取售房款;3、代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缴交相应税费;4、办理交房,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过户手续;5、其他与售房相关的一切事项。

  八、如上述房屋的相关事项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特别授权代理:作为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各阶段的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领取诉讼标的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事宜。并有权代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九、有权与第三人签订与上述房产相关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并办理相关公证等事宜。

  十、其他可代理的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一切事项。

  本委托书为全权委托,其委托代理事项应涵盖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一切事项。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办理委托事项所必需之其他代理权限,应本着促成委托事项之目的,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行使抵押、出售的权利时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明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一切行为,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税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书自本委托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委托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

委托合同 篇6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XXX 受委托人:XXX

  姓名:XX

  单位:XX 职务:XX 联系电话:XX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xxx纠纷一案中,申请强制执行,现委托xxx作为委托人参与执行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有权代为申请执行;

  2、有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

  3、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财物,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办理执行阶段的其他事项。

  代理权限至执行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月日

委托合同 篇7

  一、终止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二、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终止情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4.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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