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1-12-30 14:10:0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房屋买卖合同模板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热门】房屋买卖合同模板7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元整(¥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后,双方约定日内到开发商处更名过户,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更名过户并交付房屋当日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过户当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1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__元。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

  共同购买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在东营市东营区 小区号楼 单元 户,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

  根据胜利油田的房屋政策,该房屋由甲方向胜利石油管理局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分期交纳购房款,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金额及进度与此密切关联。据此,双方确定房屋的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如下:

  1、甲方向房管部门交纳第一期购房款为叁拾叁拾万元整(人民币330000元)。对于第一期购房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肆拾叁万元整(人民币430000元)。

  2、剩余购房款,均由乙方按照房管部门核算的购房款实际金额和付款进度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向房管部门交纳。乙方应在甲方收到房管部门交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3、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后,给乙方出具购房款收条,作为乙方付款凭证。

  第三条 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在拿到房屋钥匙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到房屋钥匙的书面证明。

  自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之日起,房屋所发生的任何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房屋产权转移及税费负担

  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现行的住房管理政策,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自房屋能够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乙方。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变更因素外,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给乙方,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双方均违约的,各自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相应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则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按印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

  买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乙方)

  一、甲方将其位于民族路120-1号的合法房产一四层半楼房一栋卖给乙方。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以合法证件上的标示数据为准。该房屋房产证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

  二、房屋买卖价格双方确定为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乙方分两期向甲方付清。

  三、因甲方需另行购房,乙方一期向甲方付房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二期等甲方搬迁后,乙方再付余下的贰拾捌万元房款。

  四、乙方一期向甲方付款陆拾万元后,甲方即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由乙方保管。

  五、根据甲方另行购房和装修的实际,乙方给予甲方一定的过渡期。甲方应在20xx年9月20日前搬出,全部移交房产,同时过户水电等。

  六、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保护好房屋及设施现状,不得造成房屋和设施新的损伤。如有损伤,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乙方从余款中扣除。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X日 20xx年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1.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

  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

  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售房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xx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需求编号: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房屋在合同签订后的状况和看房时状况一致。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出证日期: 房型:

  建筑/计租面积: 楼层: 总层数: 使用性质:

  附属设施: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参考价和甲乙双方商定的实际成交价。)该房屋在权属过户时所产生的营业税由 承担。该房屋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信息服务费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

  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约定:

  售房人:

  购房人: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二手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产权证明及其他出售资格证明

  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单位批准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平立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套____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幢座____层___号房。

  第___幢座____层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价格与费用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币)___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计(_____币)____元整;

  2、代收____,计(_____币)____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____币)______元整。

  第四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空军部队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不包括±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1、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币)___元;

  2、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币)___元;

  3、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币)___元。

  第六条交接商品房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______天内付清。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几天,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和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

  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个月内按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接与乙方责任。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事同第七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___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三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义的依据。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能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六条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月;

  10、_____保修_____月;

  11、_____保修_____月。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____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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